写借条时需要写还款期限吗

债的转移 2023-04-02 20:17:40   点击量 : 2013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写借条时需要写还款期限吗

借条写还款日期好还是不写好双方协商而定,并没有好坏之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3年,如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自还款到期后的两年内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借条的相关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quot;张*祥quot;写成quot;张*样quot;。张*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quot;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quot;。这里的quot;还quot;字既可以理解为quot;归还quot;,又可以解释为quot;尚欠quot;。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quot;谁主张,谁举证quot;,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quot;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quot;。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quot;借到quot;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quot;收quot;代quot;借quot;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quot;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quot;。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quot;凭条,今收到某某元quot;。

(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quot;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quot;这种偷quot;斤quot;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quot;1quot;。

(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quot;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quot;。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quot;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quot;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借条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我们知道不管借条写或者不写还款的时间都不影响,只是诉讼期不同而已,但对于借条的陷阱,就一定要重视。如果你对这方面有任何疑问,生活常识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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