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1.债务重组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债务重组时,修改债务条件通常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这就涉及到“时间”。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只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或五年,就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新准则中债务重组定义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业务实质。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表面上看似乎债权人没有做出让步,所以不认为是债务重组。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延期规定,缓和了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的财务压力,使之有相对长的时间恢复经营能力和长期还款能力,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时,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实际上债权人是做出了让步的,发生了让步损失,应将之纳入债务重组范围。因此在确认重组后的债务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而不是采用现值,将把实质上属于债务重组范围的排除在外,使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
2.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支影响现金流量表
在新准则中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了当期损益。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采用间接法编制,间接法是以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等有关项目的增减变动,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包括在补充资料的调整范围内。但现金流量表的正表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法是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因此,以上处理会造成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所反应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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