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几种

债的主 2023-04-11 21:36:17   点击量 : 11931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债务人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几种

债务人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几种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由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一些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前就与债务人认识,甚至与债务人有过长期的民事交往与合作,他们或多或少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另一些申请人虽然在发生纠纷前与债务人素不相识(如交通肇事等突发性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纠纷发后,权利人也会留意债务人财产方面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人同执行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深知如果能够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执行将变得简单快捷,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早日实现,所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他们最有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只要他们掌握了这方面的信息,总是乐意将这方面的情况提供给法院的。

由债权人提供线索,虽然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但不应由此得出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负举证责任的结论,尤其是不能因为债权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的材料,法院就不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就把执行受挫的责任归咎于债权人。

二、债务人申报财产

债务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他们不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财产和究竟有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且对处于自己占有下的财产,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别人的也一本清册。因而让债务人来向法院说明究竟有没有财产、有哪些财产,不仅没有任何困难而且也是一种最为经济的发现财产的方法。当然,由于债务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财产一旦被发现就意味着不得不履行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他们自然是极不情愿向法院申报财产的,即使不得不去申报,也会尽量地瞒报。所以,必须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债务人,使他们必须申报并且必须据实申报。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

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指法院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在执行实务中,由于债权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财产线索,法院就需要通过自己的调查来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在法院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必须合作和配合,如实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对违反协助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极具实效性的方法。

就采用的顺序而言,法院调查应当位于申请人提供和债务人申报之后,因为如果通过申请人提供财产信息或者债务人申报获得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已经获知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没有必要再去调查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调查又是一种补充性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法院调查与申请人提供和债务人申报呈反比关系,其他两种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越有效,需要采用法院调查的比例就越少,相反如果不能通过其他两种方式有效地获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越需要依赖法院的调查。

以上就是由生活常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务人财产调查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法官叫申请人自己查询赖账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从何入手?

这种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官不能依法查询到赖账人名下财产信息时,法官会提示申请人自己去查询,申请人可能一时不能理解,但也无可奈何,毕竟法院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赖账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而且还可以对赖账人的财产性权利采取执行措施。如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用他人名字购买房屋等不动产,用他人名字代持股等,但这些财产性权利比较隐蔽,法院一时真发现不了。法院查询到的都是经过合法登记的财产。

法官叫申请人自己去查,主要是要申请人提供赖账人的财产线索,是不是属于赖账人所有,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如果查明是赖账人所有,不仅要强制执行,还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责任。

现在流行一种悬赏提供财产线索,不妨试试。

这是非常难的,法律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法官叫申请人自己查询赖账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从何入手?

让申请人自己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这个基本是不太可能。申请执行人并非国家机关,也并非法律予以权力的人员,根本不可能从其他单位调取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系统查控这几种财产的线索情况。不过有的房产没有产权登记,可能是拆迁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也可能是小产权房等等。这类没有产权或尚未取得产权的房产线索,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调取。另外对于被执行人的账户、房产转让情况,确定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的时间及价格,确认是否提起撤销诉讼。不过,这些财产线索的调查还是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当然,现在有一些专门的调查机构,他们有能力查询到被执行人各种财产情况。

还是把那些不申报财产跑路的老赖入刑吧!!!相信入刑了很大一部分就解决了!

你作为申请人既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合法权益怎能轻言放弃?应当一查到底。

1,请看通过以下途径,看是否能够打开一个突破口?

① 查询对方是否有唯一住房 。如果你通过他的朋友、生意伙伴、同学能够查到他在哪个地方住,如果有房产的话,那无论是登记在他名下还是登记在配偶或者子女名下或者他是房子的共有人的,就可以强制执行。有人会问他没有房子怎么办?是不是不可以执行?他没有房子把房子卖了给他预留一定期限的租金,让他租房子住总可以吧,反正这么多人都在租房子住,不都过得挺好的吗?

②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养老金。 这个就看一下你的债务人具体情况了,如果他是已经退休的人员,是可以执行他的养老金的。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让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法院冻结,扣划他所得的养老金,当然这个仅是一个突破点。

③查询对方配偶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或欠钱,只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家庭生产经营另外一方也有偿还的义务,如果你的债务人配偶有其他财产,仍然可以执行他的财产。

④查询他子女名下的财产。 如果他的子女名下有特定财产,比如来历不明,无法证明是他子女取得的,一般你想一些未成年人名下有好几套房子,稍有 社会 经验的人都知道是他自己挣来的可能性比较小吧,因此其子女名下来历不明的房产,车辆仍然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财产。

⑤查询被执行名下特定财产。 实践当中有拍债务人车牌号的,甚至有拍卖债务人手机号码,比如那些手机靓号,当然 游戏 装备这些财产性利益也是可以拍卖的。只要有价值的东西或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拍卖或者抵扣。

2,你向法院起诉让被告还钱,你胜诉之后拿到判决书就等被告主动履行债务的,被告在法院判决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的,你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 无履行能力,债务人处于“淘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的窘境,一分钱也没有,你也拿他没办法呀,那只有等吧 ;第二种情况,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债务或者将财产转移,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法院他列入黑名单,让他生活出行工作受到种种束缚和限制。


综上所述,法院为什么让你自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法院已经穷尽了查询系统仍然找不到对方有任何财产,那这种情况叫天天不应叫地不灵,只有你自己主动了,盯紧一点发现线索立即打电话让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该拘留的就拘留,该扣押的就扣押,该冻结就冻结,该扣押就扣押。

如果有不妥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本期节目记得关注,每天学点法,遇到问题找方法。

首先明确一下,这应该不是为难申请人。是告知申请人有这样的权利。

一、为什么要让申请人自己查询 从题主的问题来看,法官让你查询的是 其他财产线索

说明法官已经依照流程查询了财产线索。

调查财产线索是执行法官的职责,但依照法律法官查询的财产线索是有限的,限于登记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股权信息。这些线索是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查询的财产信息。

毕竟这些财产线索是有限的,被执行人有可能存在这些范围内的财产信息。这些信息执行法官很难掌握,也很难查询。

所以法律允许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比如说被这些人的债权,再比如说被被执行人由其他人代持的股权。

如果法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其他财产线索,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这个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申请人当然不是必须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这种是赋予了申请人的一个权利。

就好比前段时间炒的特别火的那个案子,在法庭上法官询问犯罪的被告人有没有罪轻的证据,当时这个被告人的律师还反唇相讥,说搜集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是公诉方的职责,这就是混淆了举证权利和举证义务的区别,权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但是必须要询问。

二、申请人自己如何查询其他财产线索 作为申请人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往往存在多年的来往。本身在交往过程中,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相应的了解。也可能会存在共同的朋友,可以向共同的朋友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还可以通过私下悬赏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的朋友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总之,法官让申请人自己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只是告知申请人有这方面的权利。作为申请人,有就提供,没有就不提供。而搜集的方式,没有必要拘泥,只有不违法,办法可以灵活点。

个人的力量太有限了,可以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从而有一个合法的手续和身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目前,一般法院都可以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扣系统查找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存款(像地方农业信用合作社就没有进入法院的查扣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据说还可以查扣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院让执行申请人自己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法院能采取的办法已经采取了,确实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了。

执行申请人个人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确实难度很大,但法官又不能和你说“你请个律师来我这申请调查令吧。”

为什么律师就能够或可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呢?因为有一定经验的专业律师,他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规定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何在执行申请人提供的案件各种信息中去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帮助申请执行人分析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线索。

有了财产线索,律师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落实财产线索。

财产线索没找到,还支付了律师费。怎么办?可以和律师约定风险代理。就是律师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法院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你再按照法院为你实际追回的财产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律师费。但是,如果需要律师到外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需要负担律师的差旅费。

个人查询财产比较困难,你可以在生活中积极发现其财产线索,例如开的车住的房子等,之后可以委托律师带着正式手续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 欢迎关注,有事问律师)

要申请人自己去查明显不合理,老百姓有这能力与权利?法官与侦警查靠谱。

怎么知道债务人真没钱还是假没钱

通常来说,要弄清楚“老赖”的财产情况,主要有4个途径: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

二、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注意了,如实报告财产可是“老赖”的义务!

三、法院调查

由于申请执行人调查手段有限,不能提供足够线索,因此,主要财产调查责任仍在法院。对此,《规定》明确了多种财产调查手段,让“老赖”藏无可藏。

调查手段一:被执行人履行财产报告义务

调查手段二:审计调查

调查手段三:发布悬赏公告

敞开“老赖名单”的出口,健全老赖的退出机制,形成老赖在法治轨道内“能进能出”的局面,让失信惩戒更全面,更公正,更合理,更有公信力。

四、六度信用曝光悬赏

法院调查债务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时候并不能把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得很清楚。作为申请被执行人提供的知情线索也有限。那么这个时候就要借助六度信用来曝光债务人。债权人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可以将债务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公布在六度信用上,然后针对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悬赏,不用多久,就会有举报人提供债务人相关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利用这些线索来协助法院执行判决,让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当然,出了法院的“老赖名单”,并不意味着彻底洗清了身上的信用污点,并不意味着失信惩戒的紧箍咒就全摘掉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据此,即便老赖履行了法律义务,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了,也被移出法院的“老赖黑名单”,但从终止之日起5年内,他还在一份更广义的“失信黑名单”里,还要背负信用污点,还要受到很多与此相关联的限制或惩戒。所以,老赖的黑名单综合期限实际上要更长,老赖们要付出的代价要更大。对此,老赖们要看清楚,其他公民也都应该心中有数。

不管企业还是个人,一旦纳入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失信黑名单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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