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债务是否会消
民法典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债务是否会消
一、民法典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债务是否会消灭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债务不会消灭,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承担,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务由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为限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的被告确定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是债务消灭的情形,债务人死亡后,一般以其财产承担债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由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人死了,债务会消失吗?
人死债消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人死了债务也不会消失,人死之后如果有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如果没有担保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即使是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担保人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用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的,则债权人可以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主张债权。 所以说即使人死了,债务仍然存在,仍然需要偿还。
拓展资料: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所以过世者的继承者(配偶、子女等)在接受其个人遗产时,相对应的也要承担起他留下的债务,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有权继续向继承者们追偿债务。
3.只要过世人留有遗产,那么这笔债务就不会跑空,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即使全体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遗产管理人仍可列入为被执行人。所以资产管理人,依然要承担债务。按照《继承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所以法定的资管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负债人去世后,即使没有遗产,债务也要由其另一半继续偿还。所以这笔债务并不是简单的人死债销这么简单。
4.在法理上,不存在所谓的人死债销的情况,但是在现实中,其实还是存在的,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特别是亲戚好友间的借贷),如果金额不大的,比如几千、几万的,基本都是人死债销;金融机构借贷或者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虽然没有人死债销,但很多也会给予一定的减免,因为现实中要核实死者具体的遗产并不容易,所以大部分债权人都是与继承人协商归还欠款,考虑到事情的特殊性,往往都会给子一定的减免以促使继承人尽快的还款。
自然人死亡债务消失吗
人死只要有遗产,债权债务就不会消灭,不管是存款、股票、债权、房产、山林、家畜等都属于遗产,可以用遗产清偿其所欠债务,也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债务的债权优先于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债务人什么遗产也没有留下,那么债权债务也就消灭了,不可以要求父债子偿,除非儿子自愿为父还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即便夫妻间财产独立但没有第三人知道,那也会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债务人拥有债权,不能以先后顺序和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债务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的常见的,并且我过法律也是做了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了明确的规定,
拓展资料: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近几年,我们经常能看到关于债务纠纷,要是欠款人无力偿还,大家可以这样做。比如说要求债权人分期还款。根据《法律规定》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暂时不能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分期清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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