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合理吗

债的主 2023-03-30 20:45:40   点击量 : 14890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合理吗

一、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合理吗

1、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合理。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1、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不一定要同意,但是提前交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5、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你应当知道关于合同的那些事

签合同,听起来是个很专业的事情,而现实生活中,几乎每天我们都在以不同的形式签订各种合同。那么关于合同,有多少问题需要关注?今天小编,梳理与合同相关的系列问题,供大家参考。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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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

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

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

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8-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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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怎么办,一些人会因为各种原因在网络的借贷平台上进行贷款,贷款是需要还钱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将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那么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怎么办呢?

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怎么办1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注意什么

(一)必须向法院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并不是仅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发生效力变化,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借助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二)撤销权人起诉时应证明:第一,其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不正当地处分了财产。第四,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至于债务人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这一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公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债务人对自己的清偿能力认知程度大大高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认为其处分行为并未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就应就其还拥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债务进行举证。

(三)撤销权人只能要求确认债务人

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不能直接请求受偿。民法理论上认为,撤销权旨在保护全部债权人之利益,撤销权行使后发生的返还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由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

撤销权实现的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人要获得清偿,必须另行向债务人请求。

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怎么办2 一、欠钱不还家财提前转移完怎么办?

欠钱不还家财提前转移完若是有证据的吗,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法律当中有很清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就作出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案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当中第6项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变卖、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2、以威胁暴力或者是其他的武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3、拥有履行的能力但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节书。

二、欠钱不还法院起诉的流程如下: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对于债务纠纷,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齐全,那么此时法院是会受理的。对于那些法院受到起诉状之后,若是发现原告举证债务人为了不还钱转移财产的,此时必须要有相关的辅佐证据。在案件和审理时,也需要承担对方确实转移了财产的举证责任。

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怎么办3 一、债务人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起诉前转移个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有哪些表现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三、怎么查找债务人的有效资产

查找、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有效资产(既债务人所拥有的能够变现用以偿还到期债务的资产)是诉讼清收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决定诉讼成效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掌握和控制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就意味着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是迫使债务人接受债务(贷款)重组、以物抵债、诉讼或执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码和杀手锏。如果不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所得到的诉讼结果只能是一纸“法律白条”。

对债务人有效资产的查找,应当贯穿于整个授信过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后的非诉讼催收、诉前准备、诉讼中、执行中等授信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在授信前、时,银行要求债务人准确填写申报主要财产清单,信贷人员、尽职调查人员应认真逐项核实债务人主要资产清单,包括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财产存放位置、是否设置抵质押、变现能力及变现价值等

并在贷后检查中及时了解和调查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变动情况,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这样银行就能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时了解,为今后的清收活动提供有效的支持。在诉讼清收活动中,全面查找债务人财产也是诉讼终结前尽职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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