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什么情况下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什么情况下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以上是由生活常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夫妻债务哪些情况下属个人债务”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债务是指什么?
一、个人债务是指自己欠的现实经济账单,也就是一个人的背贷世界。
这世界最多的债务者就是一个人的背贷生活,包含着一家人的并肩同行,也是全家人默契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是提前消费一种物质世界,然后补交一种经济差距,完成一种暂时不能全付清的现实,取缔一种完美收官的生活人生。
比如房贷车贷,这是最普遍的个人债务,现在还有各种平台与时俱进的个人债务,比如预支一个月经济账单或者提前花完一个月账单,下一个还完上个月消费情况。
个人债务都是私人定制的经济账单方向感。
二、个人债务也是创业世界的私人经济,一般都有贷款决定债务多少,需要每月按时还多少,这就是确定的事业债务。
这种债务有小额贷款也有大额贷款,根据创业资金链决定债务世界的概率。
比如创业仅是开一家衣食住行类的小店,那么现实有一部分金钱,余出的另一部分就由贷款解决,经营之后会有利润偿还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都是未有经济能力,需要一种经济世界资助,作为抵押制事业路上的魅力值,成全自己的财富梦想。
三、个人债务还有一种,也就是纯经济债务,比如欠别人的钱,何时偿还,有的没有利息,有的利息高昂。
个人债务与个人目的有关,有的债务直接投资,而没有准确流动资金,会是真正的经济债务。
向亲朋好友借的钱变成一种情感债务,这也是一种礼尚往来的债务,都是赞助商一样的存在感。
最后能不能偿还,就看个人关系网给予的时间概念。
个人债务就有两种,家庭债务与事业债务。
家庭债务都是家中两个成人还债,事业债务是志同道合的人一起还债。
哪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夫妻债务和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最高法院 夫妻债务 和 个人债务 如何区分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 债务 ,即 结婚 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 离婚 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扶养 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 债权人 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 证据 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义务、 赡养 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 夫妻个人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 代理 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 举证责任 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被上诉人应利惠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 借条 、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否认,因此周雪阳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邵红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应利惠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利惠与邵红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不但 夫妻财产 需要进行平均分配,那么 离婚债务 也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这里的债务只针对婚姻中因为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个人的债务是不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个人债务时指,吸毒、 嫖娼 或者是做违法的事情,所产生的需要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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