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不履行情形是怎样的
债的不履行情形是怎样的
债的不履行情形是怎样的
一、履行不能:
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无法实现债务之内容的事实状态。
1、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1)履行困难。
(2)债务人缺乏资力。
(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2、法律后果:(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1)可归责于债务人时:
A、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
B、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C、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D、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
(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如不可抗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B、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C、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D、债权人取得代偿请求权。
E、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拒绝履行:
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1、构成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履行仍为可能。
(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债务人主观上为故意。
(5)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
2、发生时间: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迟延之后。可以为明示,也可为默示。
3、法律后果:
(1)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违约金。
(2)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
(3)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
(4)发生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
(5)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
期前拒绝履行合同之债被称之为预期违约。
三、迟延履行:
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迟延给付+受领迟延=迟延履行。
1、构成要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
(3)履行仍为可能。
(4)债务人无正当事由。
2、法律后果:
(1)合同之债中,债权人解除合同。
(2)继续履行。
(3)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4)对迟延期间的不可抗力负责。
(5)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四、瑕疵履行
1、概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2、法律后果,视此种瑕疵能否补正且是否补正而确定其后果。
(1)履行上的瑕疵能补正的:
A、债权人有权拒绝受,并可要求债务人补正。
B、因补正而造成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债务人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失,债务人亦应予以赔偿。
C、赔偿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其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D、债务人能补正而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债务的性质不许强制执行的除外。
(2)瑕疵不能补正的:
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债权人愿意受领,则可就其价值减少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五、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1、条件:
(1)债务人履行行为有瑕疵。
(2)这种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利益的损害。
2、法律后果:
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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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物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进行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债权人进行催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取暴力或非法的方式逼迫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经过催告后仍然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债权人应当携带好借条等相关证据,填写起诉状并提交至人民法院。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二)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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