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是什么

债的种类 2023-04-06 20:40:24   点击量 : 4144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是什么

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膛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组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菜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例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各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在因合同产生的按份之债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须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多数人一方的某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和按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二人以上的债权人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的,即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的,则为按份债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划分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相关内容,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根本不同的,对于连带之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生活常识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债有哪些分类,其意义如何?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3、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意义: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1)按份债权。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2)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六、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1、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2、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3、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1、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2、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关于确认之债与待定之债的理解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
之债与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
定。
其二,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 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
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
个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
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
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
数人之债。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且还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此,正确地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
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
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
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
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
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
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
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
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
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
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可分为财物债务和劳务
债务。

区分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
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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