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算个人债务吗
责令退赔算个人债务吗
一、责令退赔算个人债务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退赔的,退赔是按照法律规定负有的特定义务,所以是属于犯罪分子个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责令退赔的情形
在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无法追缴指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物,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本着犯罪分子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应责令其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关于原物的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五条第五项中规定,对于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或是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被盗物品的价值,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相关的核价方法确定。这里要求失主、证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提出有效凭证,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被告人不清楚自己盗窃的物品的特征,无法与失主的陈述相印证,而失主又提供不出有效凭证,则无法确定被窃物品的价值,此种情况下,被盗物品不应计入犯罪分子盗窃数额,也不应要求其作退赔。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若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刑法上对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因此许多学者根据我国传统的民法及刑法理念认为,法律禁止赃物流通,因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之所以被认为是赃物,是因其取得方式及占有主体,是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获取的,其在犯罪分子手中当然具有赃性,但是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对价从犯罪分子处受让,此物在该第三人手中,则不再具有赃性。另一方面,担心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会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是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也是不必要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而实现,而同样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也得到了尊重;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完全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受让财产,本身就是符合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也就谈不上破坏社会秩序了。
第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是钱款的,无可追缴的钱款。有一种看法认为,既然没有可追缴的钱款,责令退赔也是空谈,没有意义。笔者认为不然。首先,根据犯罪分子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犯罪分子违法获得了钱款,就应当退赔,这是原则,即使是宣告,也应表明一种态度。其次,没有可追缴的钱款,未必是犯罪分子真的没有钱款可供退赔,如犯罪分子可能是将通过违法所得的款项转移到自己国外秘密的帐户中,或是转到他人的名义下,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仍是有能力退赔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退赔的,退赔是按照法律规定负有的特定义务,所以是属于犯罪分子个人的债务。
刑事案中主动归还和责令退赔,性质一样吗
不一样的,刑事赔偿责令退赔规定是在刑事赔偿案件当中,法院会判决责令退赔。首先,这不属于财产刑的内容。财产刑作为附加刑,是相对于主刑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而言的,体现在大多数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律条文中的,如罚金、没收财产等,其执行的对象属于国家所有。 责令退赔也不是附加刑的种类。其次,责令退赔不是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刑罚种类。一定程度上“责令退赔”解决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债务纠纷问题,较多的具有民事赔偿性质。 责令退赔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换言之,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设计的,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然而,直接在刑事判决中体现,除上文提到的金额可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背离法律事实以外,还有可能导致无法执行。
刑事退赔和偿还民事债务如何处理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里的刑事“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赃物应“退”给被害人、所获得的赃款应“赔”给被害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但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用来供犯罪使用的,应当没收,上缴国库。所以,刑事退赔责任的受偿按涉案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刑事退赔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绝对受偿权。涉案标的物如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来源于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获得的赃款,则该标的物因其具有物权性,不能作为民事执行标的被民事强制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予以追缴,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孳息分情况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其他民事债权对该标的物不能参与受偿和分配。从严格意义来讲,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刑事退赔受偿具有绝对性,与民事债权并不存在优先与否。
涉案标的物系犯罪分子本人所有,但被犯罪分子用来供犯罪使用。此情况下刑事退赔及其他民事债权人对该标的物均无受偿权。涉案标的物虽原系犯罪分子本人合法财产,但因被犯罪分子充当犯罪工具,侵犯了刑事法益,其法律性质发生变化,具有非法性,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能对该财产主张退赔权利,其他民事债权也不能对该财产请求受偿。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或源于侵害被害人而获得的财产无法或不足以追缴、退赔,需用犯罪分子的其他合法财产来清偿的,与民事债权具有等同受偿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5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两条规定说明这两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对于刑事退赔如何实现《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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