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过了被辞退有什么补偿

医疗纠纷 2024-06-01 19:31:04   点击量 : 3141  

作者 : 网络

医疗期过了被辞退有什么补偿

一、医疗期过了被辞退有什么补偿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倘若遭到病患或非职业伤害类似情况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依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接受雇主提供的其他职业岗位,那么雇主有权利在支付其一个月的薪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受到了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只要在原有职位工作满一年后,就应该得到两个月薪水的补偿。

同时,若雇主在不按照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金额度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是在医疗期满后被辞退时的主要补偿项目。

其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薪资;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则需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月薪来决定,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接受雇主提供的其他职业岗位的劳动者,将有权获得这部分补偿。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并进行治疗休养,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在此期间,雇主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根据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时间与劳动者的月薪来确定。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最高不超过雇主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作二十年被辞退怎么赔偿

若在我国境内,一家企业实施了非法解雇的行为,涉及到的员工具有二十多年的丰富从业经历,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位员工将有权享受到最多高达40个月份基本工资的经济赔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以员工在该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标准,而对于那些在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同样会被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至于那些在单位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他们将得到半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的每月基本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域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经济补偿的金额将会按照该地域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但是,支付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

除此之外,倘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长病假后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病假结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满一年就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支付双倍工资。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是取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的,因为有些是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以后,因自己身体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像这种情况其实就是赔偿代通知金的。

一、病假结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1、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劳动者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3、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劳动法病假期限是多久?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关系中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有两种不同的参考依据,一种是要考虑工作年限,还有一种就是不管工作了几年都是赔偿双倍工资。具体到医疗期结束被开除的这种情况,极大的可能是身体状况不能在继续工作了。当然,也不排除员工身体已经恢复,如果这样公司依然决定开除的就是违法的。

病假期过了仍不能上班被辞退,公司是否有赔偿?

有的,用人单位得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多发一个月工资代通知,然后按工龄给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yiliaojiufen/59312.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