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医疗纠纷家属有什么处理方式
面对医疗纠纷家属有什么处理方式
一、面对医疗纠纷家属有什么处理方式
面对医疗纠纷,家属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同医疗机构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协议书,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如何应对医患纠纷
(1)协商:医疗纠纷协商指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家进行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关联性和各自的责任进行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2)调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法律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3)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人可以自其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清,如果医疗机构是直辖市的,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4)诉讼: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医患双方和其他诉公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程序和过程。医疗纠纷诉讼说通俗一点就是打医疗纠纷官司,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也是一个最繁琐的程序,与协商、调解相比耗时、费力,且需要诉讼成本支出。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医患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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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最好的方法
律师解答
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和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过失、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况。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与医院协商解决: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与医院卫生管理部门联系,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医院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或家属的陈述和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和处理结果。
2.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确认医疗事故的性质、成因和损害程度。
3. 提起诉讼: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或家属需要提供医疗事故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总之,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需要患者或家属积极主动,与医院协商解决,申请鉴定,提起诉讼等。在整个过程中,患者或家属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与律师或专业机构合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院和医务人员也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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