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医疗费工伤可以全报吗

医疗纠纷 2024-02-08 20:27:44   点击量 : 8198  

作者 : 网络

同等责任医疗费工伤可以全报吗

一、同等责任医疗费工伤可以全报吗

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全部报销。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全部报销。

工伤医疗费为什么不可以全报

一、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吗
??????工伤医疗费只能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因此不能全部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的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在受到伤害的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受理后,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参保职员必须在医疗终结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30日工作完成费用审核结算,次月中旬市社保基金中心下拨款项。但如遇有疑问、大额医疗费用、需调查取证的,费用审核结算则不受30个工作日限制。如后期还需要进行治疗,请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后续医疗期。需要说明一点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时申请拨付对象为单位的,工伤保险核销后的医疗费用是拨付给单位的。
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进行治疗;
??????3、已经过工伤认定。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关于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全部报销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工伤认定之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去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报销,是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如果说后续还有治疗费用的话,应该进行相关的鉴定或者是认定,然后再去相关部门进行报销。
??????综合上面的介绍,根据规定,工伤医疗费报销有相应的条件,并不能全部报销。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yiliaojiufen/57775.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