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是医疗责任患者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 2023-12-22 10:05:01   点击量 : 6995  

作者 : 网络

认为是医疗责任患者如何处理

一、认为是医疗责任患者如何处理

经认定属于医疗事故后,患者可以主张医疗事故赔偿,如果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出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经认定属于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患者可以主张赔偿,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民法学》求最新: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医患矛盾如何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非常重要。那么,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也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其应有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无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二、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损害侵权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过错、医疗过失行为、损害后果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行为,因而对医疗损害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既需要医学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法学方面的知识,不是一般人的认知经验能够判断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一般缺乏医学知识,进而导致该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成为困扰法官难题。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认为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确立损害和运用公式作出判断的思路。
客观世界纷繁复杂,一个结果的出现可能是一个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个因素引起的。根据导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将该类案件分成以下三小类。一是患者死亡是单纯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过失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与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有部分患者进行治疗时,已是患恶性肿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并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恶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别因果关系成立的逻辑前提。医疗损害侵权造成患者死亡案件中,不能简单化地将患者死亡作为损害后果。在本文划分的三种类型中,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中可以把死亡作为损害后果来确认,但是第三种类型中把死亡作为损害后果并不恰当。
因为第三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在医生实施过失医疗行为前,患者已经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响,可以预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间很短或者说存活机会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仅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类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断是否“若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则患者必然不会死亡”。若成立则存在因果关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类案件中,法官也应当按照这种思路进行判断。因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如果介入因素足够影响损害结果,那么若无则不的命题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
1、过度医疗是诊疗中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是指医疗主体在诊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故意采用超越疾病诊疗所必须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的医疗侵权行为。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成绩斐然,过度医疗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约七成
以上的病人曾经遭遇过度医疗。
2、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
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看过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为三大原则,
一是过错原则,这是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二是过错推定原则,有不同的情况来决定赔偿。
三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人损伤都是要赔偿的。

患者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

发生 医疗纠纷 ,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 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 法规 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 一、医患双方协商调解 与诉讼方式比较起来,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 1、成本低廉、效率较高。协商通常是医患双方直接商谈,不存在第三方,所以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容易找到对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认识的分歧点和解决纷争的关节点,从而快捷地解决争议,节省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所需要的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2、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弥因医疗纠纷所产生的医患对立,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相互理解和谅解的机会。 3、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稳定。然而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上述优势要充分发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医患双方遵守法律规定,理性地、友好地进行协商。但在现实当中,协商和解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医患双方的无奈,随着协商和解越来越多,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是最后的选择。通过法院对案情的客观分析与看待,公正的处理医院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这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防线。 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具体需要走那些程序呢?主要有: (一)诉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二)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 证据 之外。 (三)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这是 医疗纠纷处理 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 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 律师 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 人身损害 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 代理 相关法律事务。 患者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 ,通过阅读上文后,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首选方法。无论在人力财力,还是时间上,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协商解决。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要求医院确定事件的性质并提出处理办法。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诉讼程序,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第二、技术鉴定。倘若您和医院不能就医疗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重新鉴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您若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当然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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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该怎样处理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即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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