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多久死亡算医疗事故(肾结石手术后不到一天 却突然去世 算医疗事故吗)
术后多久死亡算医疗事故
一、术后多久死亡算医疗事故
术后多久死亡算医疗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术后并发症死亡是否为医疗事故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看医务人员是否对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做出了预见。如未能预见的情况,说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
其次,医务人员是否将有可能的并发症告知了患者,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最后,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在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当并发症发生的时候,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防止并发症损害的扩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说明,医疗事故是指:
当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其行为违背了医疗卫生的相关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专业性的要求,如诊疗护理的规范,常规等等,这种过错或者违反操作的行为,将导致治疗措施不当,最终致使病员的智力或者身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者是造成了漏诊从而延误了时机造成人员心智,身体损害的事故。
根据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在医疗事故中,其主要的过错方是医疗机构或者是相关的医疗工作人员,由于他们自身的疏忽或者违规的操作,最终使得患者收到损害。一般来说,现实生活中,在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相关鉴定才可以认定,法庭在进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所凭借的也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相关鉴定书。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术后多久死亡算医疗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是属于医疗事故。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生活常识网相关律师。
肾结石手术后不到一天 却突然去世 算医疗事故吗
1.双方如有争议(如,对手术有无违反医疗规范或心梗诊断处置是否及时〉即为医患纠纷。医方有无过错,需经专门机鉴定,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有利患方的较多卜。
2.仅就描述而言,尚有一些具体情况不明,笔者难以准确判断获法院支持的机率。如经鉴定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索赔肯定获支持。
关于是否属事故:
术后死亡时间非事故构成必要条件;不知是否尸捡及尸捡死因,如死因为心梗,则要看原是否已诊断、及发生时抢救是否及时恰当,另,手术是否违反医疗规范等。这些须看到病历才可判断有多大可能为事故。
如术前未诊断出心梗,心梗发生后抢救不及时或措施不当,或手术违反医疗规范,可能构成事故。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3.建议:
立即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保存好持有病历、医疗费收据及交通费、误工费〈被扣工资证明〉丧葬费等单据,书面向卫生局投诉。
也可凭上述证据向医院所在地的县〈区〉法院起诉。你以人身侵权案由起诉后,医院必向法院申请鉴定,此时力争做法医鉴定。
如诉请获法院支持,可能获得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祝事件得到公正解决。
791018先生言笔者"唯恐天下不乱",称"医院没有责任"且"不知鉴定费谁出",觉得有必要以正视听:
1.未经法定机构鉴定,如何得知医院无责任? 假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不属事故,如何得知当事人或法院不再委托司法鉴定,又如何得知鉴定不会指出任何医疗缺陷?笔者从事医学法学研究及医疗纠纷处理十余年,尚未见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住院病人医学文书。
假定两种鉴定均认定医院无任何过错〈包括能证明己建议尸捡被家属拒绝〉,791018先生又如何预见法院肯定不会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法条〉判医院赔偿呢?难道法律程序中还有未卜先知之事?
791018先生称:"医院....顶多给..很少的安慰金",不知有何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无"安慰金"一项,仅有"精神抚慰金"项目, 且如有此项目赔偿,前提是医院有过错,如医院有过错,就绝非仅此一项,必还有"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也绝非小数,合计至少5一10万元。
791018先生如此说明,在逻辑上都不成立,令人费解。
先生仅凭网友对病史简单描述,即结论"医院没责任",如此无法律和医学科学、医疗临床规范依据的意见,不怕误导他人吗?
如网友被误导而放弃了可能主张到的权利,791018先生又作何感想?
2.相关规定明确,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负举证责任,如此,只要病人或家属凭医疗费单据及出入院手续证明存在医疗关系,即可提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医院必申请鉴定〈否则因举证不能败诉〉,也就必交鉴定费。 即使患方申请,实践中法院也会要求医院垫付鉴定费。
791018先生自已想必是既不懂相关规定又不知实践情况,是否算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以上两点若清楚了,笔者认为,是有人"唯恐不乱"还是有人"误人子弟",就昭然若揭了。
此事令笔者深感社会对医疗纠纷事件认识的欠缺,只有自励,就似精卫填海也尽绵薄之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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