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是医疗责任患者应该如何处理
认为是医疗责任患者应该如何处理
一、认为是医疗责任患者应该如何处理
1、经认定属于医疗事故后,患者可以主张医疗事故赔偿,如果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医疗过失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从实践看,医疗活动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如下:
1、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
(1)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2)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3)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4)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2、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
(1)误诊。
(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3)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4)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6)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经认定属于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患者可以主张赔偿,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如何处理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首先,除医务人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行为主体。二是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行医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生医疗事故责任。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医务人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这种过失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过失。这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生的;第二种是由于自信引起的过失。这是指行为人虽然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生的。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医疗人员具有医疗过失行为:
??????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行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这一规定,即为有过失;
??????2、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即为有过失。
??????3、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第三,从其性质上看,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其违法性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义务。
??????第四,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后果。“在医疗活动中,”是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征。相反,在医疗活动之外,均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从产生的后果上看,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才能产生医疗事故责任。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六,从相互关系上看,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医疗过失的认定一样,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即应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方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其次,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病历的保管与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方也是大为不利的。
??????再次,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也就更不可能举证。以上三条理由,最终说明:患者无法窥知医方控制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经过,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医方对于自己领域内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较容易了解真相,也更能接近或占有证据。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正解决医疗诉讼案件的需要。
??????(三)医疗纠纷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
??????1、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2、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首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四)应当正确识别“倒置”
??????固然,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举证方式上实行其“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被告对其所否认的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都负有举证责任。即被告举证责任时,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一个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医方,而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要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要有违法性;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只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
??????但是,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向弱势的患者倾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患者自行取证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尽可能地避免了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这一新规则,是符合司法实践发展要求的,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也要了解患者的权益,并尊重这些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要了解患者的义务,在抗辩时,多从患者是否违反了医院制度、是否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格、是否对医疗积极配合、是否同意检查等方面考虑。
三、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既要求法院全面、准确地了解医疗事故本身,也要求对事故原因及责任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既要求正确、妥善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对受到损害的患者作出合理赔偿,也要求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承担责任的医方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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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样处理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你怎么看待?遇到医患矛盾时你如何处理?
多听患者的意见,对患者沟通一下。用思想和整改体制问题,医患矛盾激化的根源正在探索。见证各国医改的方案五花八门,但是找不到总最好的答案。不管正确的决策还是决策失误,要智慧的人治理能力。
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是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也是医患双方的事情。医患双方都应该在处好医患关系方面做出努力,但是医院科室、医务人员一方是处好医患关系的主导者。结合当前实际,谈谈一些的看法。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基础 转变服务观念。医务人员必须摒弃“救命恩人”的至尊思想,正确认识现代医患关系,充分保障患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患者满意的医疗服务。 转变单纯“治病”的观念。现代医学模式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患者不仅仅需要治病,而且需要人性化的关心,那种只注重治病、不注重待人,只注重技术、不注重心理的行医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疗服务的需要。 转变患者是求医者的观念。在传统医疗文化中,人们给予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 “悬壶济世”、“救命恩人”、“白衣天使”等许多赞美之词,也习惯于将找医务人员看病说成求医。医务人员处在一个尊贵的地位,患者处于求医、求救的地位,医患之间形成了主动与被动、支配与服从、施恩与受恩的医患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缺医少药的时代已经过去,患者有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条件,医务人员用被“求”的态度“打发”患者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 转变医务人员是施医者的观念。生命自 *** 是人的基本权利,医务人员必须尊重这项权利。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关系是医疗服务关系,医务人员为患者服务是医务人员的义务,而不是单向的施医者。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就是医务人员是否把自己看成是服务人员,是否用最好的服务去为患者服务。医患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彼此不分高低贵贱,医患双方才能互敬互让,和睦相处。 转变为患者治病是恩赐的观念。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职责。部分医务人员有对患者"恩赐"的思想,由此产生了高高在上的感觉,在医患关系中就容易产生忽视患者的要求和权利的现象,可能发生不利于医患关系融洽的情况。患方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 转变医疗福利观念。在我国过去多年的医疗福利政策影响下,患者总认为医疗服务就应当是福利,抱怨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国家只能保障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福利。现在医疗机构已经进入医疗市场,国家给医疗机构的补偿大大减少,受整个市场经济的影响,医疗费用比过去高是难免的,患者应该充分理解。 质量效益观念。新技术的开展和新设备的使用,使医疗质量不断提高。现在住院天数比以前缩短,日均费用可能比以前高。现在治疗效率高了,治疗质量好了,患者痛苦少了,损伤小了,这样的日均费用和以前的日均费用有很大不同。过去注射便宜,但现在用的是一次性注射器,避免了交叉感染的危险;过去很多手术操作简单,患者痛苦大,现在手术方式改进了,受术者的术中痛苦小了,术后生活质量提高。 正确 *** 观念。医疗是具有高风险的活动,到医疗机构看病就有两种可能,要么病情好转或治愈,要么病情加重或向更坏的方向发展。人的生命科学领域未知数太多,现代医疗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的疾病,不能认为病没看好,就是医疗机构的责任。 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的观念。医务人员和患者本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敌人——疾病。大多数医务人员是尽职尽责的,他们为患者做了很多工作,患者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体谅和理解医务人员。处理好医患关系,医院科室、医务人员在处理好医患关系方面应该做的工作很多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根本。患者来医疗机构治病,目的是想尽快恢复健康。如果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好,患者的满意度就高,医患关系就融洽;反之,医疗技术效果不令满意,服务态度不好,导致患方的不满,可能酿成医疗纠纷......>>
怎样正确处理医患关系
一.从宏观角度而言,应当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乡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为构筑新型医患关系的根本举措。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 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多种因素的社会概念,要构筑一个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 医疗需求的新型医患关系模式,就必须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乡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为根本举措。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 *** 应当重点研究和解 决没有稳定医疗保障来 源、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当前企业下岗人员、农村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 *** 应当加 大卫生体制改革的力度,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布和利用,把建立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化 需求的医疗保健体系作为重点,特别是要研究和制定政策,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投入人力、 财力、物力,尽可能保障弱势群体、“三无人员”、孤寡老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针对群众关 注的药品价格问题,应当从流通环节入手,在控制源头的基础上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流 通秩序。 二.从社会舆论影响而言,应当把握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倡导在全社会树立“ 新型医患关系模式”的关系理念。我国固有的“以医师为中心、以病人价值为准则 ”的多层次病人向心 结构的关系模式正处于转变时期,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新型医患关系模式的构筑,具 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应当努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舆论宣传的主题思想上,应积 极倡导“在服务上以病人为中心,在交往中相互尊重理解”的新型医患关系模式;在舆论宣 传的方式上,媒体应当加强与卫生行业的相互监督和合作,在报道中应避免浮躁、猎奇,做 到褒贬并重,在不损害医患关系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弘扬新的医患关系理念。
三.从卫生事业管理而言,应当进一步建立适应群众不同需求的多元化服务模式 ,并不断改进管理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病人对医疗 服务利用的选择性 进一步增强,不同经济状况的人群对医疗服务形成了不同的需求。卫生管理部门应积极推 进卫生资源配置的优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医疗机构要把服务领域从单纯的 疾病诊治向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转变,并进一步开展心理咨询、健康指导、预防保健等 各项社会服务。在管理中,不仅要注重满足患者疾病诊治要求,更要提供良好的软硬件 服务,在病人就医过程中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保证满足病人的各种合理需求 。四.从医德医风而言,卫生行业应当倡导人文精神,重视心理沟通在医患关系中 作用。医 疗机构缺乏人文精神,对患者需要得到的基本关心和情感沟通重视不够,将直接影响医德医 风的改善。从开展的调查来看,在影响患者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中,医务人员的倾听、表情、 语调、对病情的解释、协商治疗方案等等都是重要的相关因素。为此,应当把倡导人文精神 作为当前医德医风教育中的重要内容,重视非技术因素在医疗活动中的作用。在措施上,应 借鉴西方医学教育经验,在医学生中开设有关医患沟通的课程;在职医务人员应当在接受继 续教育过程中补充医患沟通的知识和技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患沟通,把提 高医患沟通意识和能力作为当前行风建设的具体内容来抓。 五,从完善机制而言,卫生系统应当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体现 高风险价值,并通过加强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建立良性循环。医疗行业是一个高技 术高风险行业,随 着人们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的日趋 增强,广大医务人员面临的责任和风险亦显著增加。这种责任和风险除了需要广大医务人员 发扬社会主义奉献精神外,还应当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医疗服务的......>>
如何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
问题太大了吧!这里需要 *** 的投入、医生和患者素质的提升以及人文理念、观念以及价值取向等等大问题,怎么会是一句两句能够解决的呢!
求助,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没有相关法律能够反映出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详细??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患关系已不仅是局限于医生和患者
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发展为以医生为中心的与医疗服务有关的
医者一方和以病人为中心的与病人健康利益有关的患者一方所
构成的两个群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众所
周知,医患关系已经变得越来越紧张了。那么,作为医学生的我
一、 注意个人医德与人文素养的提高:
医疗行业作为第三服务产业,医患纠纷并不只是单纯地提高医学
技术、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就能够化解的,更需要提高医生的人
文素质和增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树立为患
者服务的意识,增强服务的艺术,不断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培养
正直、公正、宽容、无私的高尚品德,改善自身性格的缺陷,克
制负面和暴躁情绪,遇到医患矛盾和纠纷,能够理性分析,学会
运用符合法律和伦理精神的方式冷静处理,解决问题。
二、注重个人技术水平和知识的掌握:
随着医学科技迅猛发展,我们应努力掌握先进的医学科技和知
识,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切勿因技术水平低下造成误诊误
治,从而为脆弱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三、加强与患者沟通能力的培养
医患之间发生误解与矛盾,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医护人员缺乏沟通
能力导致的。只有通过沟通,医务人员才能掌握患者的心理,才
能取得患者的信赖并主动配合,以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为了加
强沟通,我们首先要学会倾听,无论对患者还是家属,要充分了
解他们的要求、具体的治疗目的,要通过有效的倾听感受对方的
心灵,安抚对方情绪。其次,要加强对语言沟通能力的训练。若
医生语言生硬,缺乏艺术性,文字表达能力不强,医患沟通便会
存在障碍。因此我们应学会用友好、柔和的语言与患者交流,让
告知与诊疗相关的背景,这样才能获得患者积极支持和配合。
总之,我们只有身心健康、观念正确、态度端正、技术过硬,
才能够逐步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作为一名医护人员,你是怎么看待现如今的医患关系的。
医疗卫生事业保护着人民的健康,因此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医疗纠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已阀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
只要善待患者,加强沟通,设身处地地为患者着想,为患者提供温馨、细心、爱心和耐心的服务,就会赢得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尊重和认同,和谐的医患关系就一定会建立起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钜的任务。医患沟通需要 *** 、医疗机构、患者三方共建、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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