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如何从心理层面解决犯罪问题

心理健康 2023-08-11 08:18:26   点击量 : 4303  

作者 : 心理学栏目小组

犯罪心理学:如何从心理层面解决犯罪问题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征、犯罪动机以及犯罪行为的学科。通过深入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的本质,从而在心理层面上预防和解决犯罪问题。

犯罪心理学:如何从心理层面解决犯罪问题

一、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征、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其中,心理特征包括个性、心理健康状况、智力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犯罪动机包括经济利益、报复心理、性欲等方面;犯罪行为包括犯罪手段、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方面。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犯罪的本质,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解决犯罪的措施。

二、犯罪心理学的应用领域

犯罪心理学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首先,它可以帮助警方破案。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犯罪行为的研究,可以帮助警方锁定嫌疑人,提高破案率。其次,它可以帮助制定刑罚和治疗方案。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犯罪动机的研究,可以制定更加科学的刑罚和治疗方案,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疗效果。最后,它可以帮助预防犯罪。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和犯罪动机的研究,可以制定更加科学的预防措施,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需要不断更新。未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将更加注重对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等新型犯罪的研究,同时也需要更加注重对心理治疗、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研究,从而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总之,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十分重要的学科,它可以帮助我们从心理层面预防和解决犯罪问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犯罪心理问题

  犯罪心理学的简介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编辑本段]狭义和广义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5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
  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
  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
  ①犯罪心理结构
  ②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④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⑥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
  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
  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点
  1.犯罪心理学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2.犯罪心理学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编辑本段]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
  1.为发展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做出贡献
  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常用的方法
  1.观察法
  2.调查法
  3.实验法
  4.心理测验法
  5.案例分析法
  6.经验总结法
  7.数量统计分析法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阶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 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在中国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本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人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动。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1、对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研究。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2、对犯罪者人格和人格变化的研究。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生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一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罪者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3、对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煌 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犯罪心理学的著作
  1、犯罪心理学(第四版)作 者:张保平,李世虎 编著出版社: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年02月
  2、犯罪心理学——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作 者:梅传强 主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3年08月
  3、犯罪心理学(第五版)作 者:罗大华 主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7月
  4、走向歧途的心灵:犯罪心理学 作 者:张明 主编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4年04月
  5、犯罪心理学(教育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 者:罗大华 等主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08月
  6、犯罪心理学 罗大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7、犯罪心理学 肖兴政,郝志伦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
  8、犯罪心理学概论 肖兴政编著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1
  9、犯罪心理学 刘邦惠主编 科学出版社 2004

求以犯罪心理学的心理结构的相关知识分析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心理成因,要2000字!急用!!

【摘要】药家鑫在发生车祸后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杀死受害人,这确实是一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因为其对自己行为可免于被发现的错误评估所产生的侥幸心理,还有部分是因其内心深处存有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等稳定观念所致。这种观念在特定的紧急情景中,会主动与当前的信息相联系,这些信息就会被优先注意,并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与决策。而侥幸心理则会加速了这种决策形成。
【关键词】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犯罪心理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发生普通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充其量是经济赔偿,可故意把人杀死,在命案破案率极高的我国,是难以逃脱法律严惩的。当一个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姑且不论其道德水准如何,只要这个人是有正常认知的,能做出正常判断的,为了自己也不会杀死受害人。因此,正常的人会选择报警;少部分人会选择逃逸;更少的人会采取车辆碾压方式杀死受害人,并为自己准备一个借口即受害人是车压死的;极端的人会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如刀具、石头等)杀死受害人。选择逃逸或杀害受害人的司机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高估自己行为免被发现的可能,这是一种认知上的偏差,但采取使用车辆之外方式杀死受害人的司机连给自己准备借口都没有考虑,一般只有在近乎愚蠢的人身上或者近乎狂妄可随意挑衅他人生命之人才会出现。药家鑫{1}应该不至于愚蠢,似乎也并非狂妄,可他却偏偏作出这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不合常理,所以人们急着想知道其中缘由,甚至胡乱猜测。心理学早已告别了猜测的年代,如要探讨其心理原因,就应当将之放到心理学的理论框架之中进行分析。在心理学家看来:“人的实际决定很少是通过某种正式而精确的演绎推理方式实际做出的,而更一般的方式则可能是瞬间的直觉—跳跃性地直接得出问题解决的结论”。[1]因此,笔者不想从逻辑的视角分析更多药家鑫“不该”的理由,而是更愿意从心理学的视角描述药家鑫实际发生的心理过程。在心理学理论中,在特定急迫情境中的心理反应更多受内隐心理[2]的影响,此时的注意与认知提取的信息都是片面的,这与身处坦然情景下的理性心理反应模式有诸多不同。

  一、药家鑫杀人的罪前情境

  罪前情景,是指个体在实施犯罪前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与其原有心理状态相适应的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2}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除了犯罪者内在的动因之外,其他的包括犯罪实施的情境、条件以及受害人的情况等等的外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犯罪行为的生成。

  首先,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这一先设的情景彻底破坏了药家鑫的心态。要知道,我国的现实社会心理是很在意完美的,经常对完美的要求有些苛刻,甚至难以容忍碧玉中的瑕疵。一个有卓越才能的领导,也会因生活作风等与领导工作毫无关系的小问题而被罢免。一个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如有过被拘留或判刑的经历,这就会成为他的一生污点,他今后人生的就业、提干等均会受到影响,或者说他的人生前途就会受到影响。这种潜在的现实压力,在他的家庭里可能早已潜移默化地传授给他了。作为一个音乐系的大学生,他或许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法律后果,不论他设想的后果是更重或更轻,但对他而言都是成长至今从未有过的灾难与挑战,昔日的学习、升学、生活等困惑都有父母帮忙甚至代劳,可此时此刻他是多么的无助啊,他一个人面对这种情景,因缺乏应有的处理紧急事态的历练,因此也不可能具有良好的处事心态。如果不是处在交通事故的情景中,问药家鑫是否会杀一个陌生的人,他一定不会的。因此,在道德层面,公众对药家鑫把人撞伤了并杀死的憎恨程度要远远高于一个人无缘无故地把另外一个人陌生人杀死的情形;可是在心理学层面,后者却更不值得原谅,因为他连理由都没有,这种人会更加危险。

  其次,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一个缺乏应急处事训练的人,在面对灾难性事件时,更多的是依照本能或习惯反应来应对。我们经常听到这种现象,在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有些人从十多层的高楼中徒身跳下,而不愿意再等待一下可能将要到来的救援。在局外人看来,这是一种愚蠢的选择,因为等待可能还有机会,而选择跳楼即是更早地结束自己生命,理性的人总是希望晚点死亡。在心理学上,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决策反应与“事前”的本能反应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可分析的,而后者则是本能的。药家鑫发生车祸后,下车看见的是一个受伤的妇女。此时的情景有很多线索,不同的线索具有不同的意义,当然也会影响药家鑫此时的抉择。如果药家鑫注意到的是受伤妇女流露出的痛苦表情,或许唤起他的反应是同情与怜悯,进而采取助益行为?可此时进入药家鑫大脑的是,被害人盯住他车辆的牌照,在药家鑫理解中,这是旨在获得金钱赔偿,这唤起了药家鑫急着避免这一现象,采取杀人灭口并逃离此地。其实,此时任何的细节均可能影响人的抉择,如果受害人是一个彪悍的男性,药家鑫并无胜算能杀死他,药家鑫也可能转而采取救助与求饶的策略。可本案是一个受伤的可怜女子,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这就加速并推动了药家鑫采取灭口并逃离的选择。

  再次,有利侵害发生的自然环境。犯罪生成的过程是逐渐推进的,其中有阻碍的情形,也有促进的因素。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特定的时空环境,而时空环境中的旁观者对于犯罪人的影响是最值得分析的。我们很少看到一个人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杀人,除非有特定的宣泄动机。在对犯罪行为有负性道德评价的社会中,旁观者的存在会阻碍犯罪行为的生成。本案发生在夜深时刻,此时光线昏暗,无行人经过,药家鑫的行为完全被“本我”支配着,残忍、冷酷暴露无遗。值得一提的是,他车上还有水果刀,依照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来理解,刀能杀人的知识他早已习得,此时会变成他可利用的一种知识。

  总之,犯罪的外部因素是客观存在,不以犯罪者的主观意愿为转移,但是当这些外部因素可以为犯罪者所用,即符合当下犯罪的条件时,这样的客观因素就成为了犯罪发生的有利条件。在“药家鑫”案中,案件发生时漆黑的环境和犯罪者携带的水果刀等条件都是被害人在被撞之后又惨遭杀害的悲剧产生的客观因素,但是正是犯罪者意识到了这些条件的存在并加以利用才能够最终使得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由此可见,这一案件当中,诱发犯罪的外部因素的客观性和受动性得到了统一,这样的统一往往就成为了犯罪生成的诱因。

  二、药家鑫心理转化的内隐认知

  1996年,Evans&Ove提出关于认知的双重加工模型。{3}依据双重加工理论,在内隐与外显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同的认知机制。其中,内隐机制为人类的认知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独断的加工倾向于依据背景的信念与知识来连接当前的环境。外显机制是唯一联系语言与反省意识并为人类提供推理基础与记忆的机制。而在紧迫情景中,因急需作出决定,个体难以为推理与语言留出更多心理资源,因此外显机制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一)内隐记忆:下意识的事件

  内隐记忆是指不需要意识或有意回忆参与的情况下,个体的经验自动对当前的任务产生影响而表现出来的记忆。人们并不能察觉到内隐记忆的存在,在提取内隐记忆时也不是随意行为,但是在特定的任务要求出现时内隐记忆会自动的表现出来。内隐记忆更加稳固的存在与人类的大脑之中,却几乎不能被拥有这些记忆个体意识到,但是内隐记忆对于个体的影响却是明显的。

  在本案中,发现受害者可能会记下自己的车号之后,药家鑫立刻拿出身上的水果刀向她刺去,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对作案工具的内隐记忆所影响的。水果刀的攻击性作用一直存在于药家鑫的大脑之中,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最先出现在他脑海中的是以破坏的方式进行解决。此外,据新闻报道反映,药家鑫童年时期父亲对他的管教方式是偏向于粗暴型的,这些看似已经远去的记忆同样存在于药家鑫的大脑之中,甚至他本人也没有将自己这次的疯狂举动跟过去的那些痛苦经历联系起来,但是暴力的种子已经埋在了他内隐的记忆之中。个体采取如何行动会自然而然地受到那些虽然存在于意识之外却更加根深蒂固的内隐记忆内容的影响。

  在接受采访时,谈到犯罪动机,药家鑫承认是因为“怕撞上农村人,很麻烦”才会进而采取了杀人的犯罪行为。确实,通过“碰瓷儿”等方法进行诈骗或是在交通事故之后的解决中胡搅蛮缠的人是屡见不鲜的。或许平时就对类似的事件有所了解,在自己撞人之后,相似的情境使得药家鑫下意识的就将那些麻烦的事件跟自己联系在了一起。当时或许药家鑫并不是真正地回忆起了某些确切的内容才作出了这样的判断的,而是那些意识之外的记忆内容促使他在短暂的时间里迅速形成了作案动机。

  (二)内隐态度:对责任的逃避

  心理学家Wilson的双重态度模型将个体所持有的态度分为了人们能够意识到、可报告并承认的外显态度,和处于意识之外,自动反应、激活的内隐态度。内隐态度是由过去的经验和已有的态度累积产生的一种无意识的痕迹,这种痕迹虽然不能被个体意识到或是自我报告出来,但是个体的某些行为却会受到这些痕迹的潜在影响。当内隐态度和外显态度同时出现时,外显态度需要足够的动机和心理能量才能够被个体从记忆中获取,但是内隐态度的激活却是自动的进行的。即使被试提取到了外显态度,也只有在其强度超过内隐态度时,外显态度才能对个体行为产生主导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内隐态度对于个体决策的产生和行为的实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药家鑫在撞人之后的行为正是在其内隐态度的驱使之下发生的。一方面,在发现了被害者仍然有意识,并且可能会记住自己车牌后,药家鑫迅速的就作出了用刀连捅被害者八刀致死的行为。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自动化反应产生的,长久以来对于“农村人”的成见,对交通事故后果的担忧,暴力解决问题的潜在倾向等等都是构成事件中药家鑫内隐态度的经验痕迹。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内隐态度存在,药家鑫杀人的行为并不需要过多的思考或是更加强烈的动机刺激就迅速的发生了。另一方面,药家鑫杀人的举动与平日里他留给别人的印象是不吻合的,就可观察到的特征来看药家鑫的外显形象与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相去甚远。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其内隐态度视为在事件发生时影响药家鑫采用如此极端手段的最重要原因了。那些旁人无法观察得到,甚至药家鑫本人都难以意识得到的心理痕迹在遭遇应激事件时自动激活,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三)内隐归因:对受害人的敌意

  对于个体攻击性和攻击行为的关系,班杜拉有过这样的解释:每个人都具有攻击性,但是在遭遇事件时却不是每个人都会采取攻击行为。研究表明,有过攻击行为的犯人与普通人在内隐层面的攻击性差异是不大的,导致攻击行为最终出现的原因与个人的归因倾向有显著的关系。{4}归因的过程即是人们对自己或是他人的行为作出分析并得出其产生原因的过程。个体之间的归因倾向和方式是不尽相同的,这与不同的个体经验、思想方法以及价值观的差异有关。可见,归因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内隐的。

  易采取攻击行为的个体较之普通人更容易产生敌意性的归因。在出现冲突时,总是将过错自动的转向对方,并将双方关系顺势评价为对立的,进而导致不友好的、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出现。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部分的人都能够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伤者进行救助和赔偿。但是,也有人肇事逃逸,或是更加过激的如药家鑫所做的那样对受害者进行更加恶劣、严重的伤害已达到逃避惩罚或是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面对相似的事件,不同个体的差异性归因导致了处理方式选择的不同。将消极的后果归因于自己的过失时,随之产生的愧疚感和责任感会促使个体对已导致的后果进行补救,但是当归因倾向于对方的过失时,就易产生攻击行为了。药家鑫在撞人之后,意识到自己的人生即将陷入危机,并且自动的将导致自己困境的原因归结到了被害人身上,而没有反思自己过错。于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就因为归因的偏差发生了转变,杀害受害者在当时的药家鑫看来就成为了能让自己逃离困境最有效的方法。

  总之,内隐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真实地反映一个人的内心世界,而且难以通过理性、道德等进行润色。在紧急状态下,内隐心理比外显心理对人的行为影响更具有支配力。

  三、药家鑫杀人的决策形成

  所谓决策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从两个或是以上的方案中分析比较进而选择一个确定执行的过程。事件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相互作用影响了决策的形成。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后的决策结果。犯罪的决策模型有很多种,针对“药家鑫”一案我们可以用犯罪期望效用模型来进行分析。

  期望效用模型假设犯罪者对各种选择的结果概率是了解的,虽然这些概率的判断是基于直觉之上的,但是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之下犯罪者会尽量的使自己的行为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药家鑫在面对被撞的受害者时,发现受害人可能会认出自己,如果只是作出逃逸的决策,那么有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所以,逃逸行为没有被选择,因为这样的决策没有达到犯罪者期望的效果。如果将受害人杀害,在当时的环境下有目击者存在的概率很低,而且只要死无对证就可以彻底的摆脱各种困扰,这样的行为符合药家鑫当时的需求,于是很快就作出了杀人的决策。犯罪学家Carroll曾做了一个关于不同风险条件下的犯罪机会的实验,实验证明,即使同时出现四个维度(获益的可能性、损失的可能性、获益的数量和惩罚的严厉性),被试往往在做出犯罪决策时只注重其中一个维度,这就使犯罪行为人时常因为主观判断的偏差而过分相信逃避惩罚的机率,从而增强犯罪动机现实化的可能性。

  应当认为,药家鑫杀人时的心理是故意的,他明知受害人可能记住自己车辆的牌照,希望以结束受害人生命的方式来摆脱自己可能的麻烦,此时对自己的“捅刀”行为及“捅刀”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都是在自己认知支配之下的。在刑法上,他没有任何值得宽宥的理由。可是,为何他会做出这种决策?如果他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充其量只是赔钱的问题,而杀人是要被判刑的,甚至被剥夺生命。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该不会作出这种意外的抉择才是。如果在他的内心中认为,我将她撞伤了,她还特意记住我的车牌,必将面临着巨额赔偿,而在毫无旁人的情形下如果将她杀死,必将无人可知,况且车上还有刀、受害人已受伤等有利于自己期望目的实现的因素存在,因此,他在短暂的时间里受内隐认知的驱使作出了后一种抉择就可想而知了。在他的内心深处逃避责任比杀死一个生命来得重要,这是任何人都是无法容忍的,生命无价、尊重生命等信念并没有在他的内心深处播下种子,所以此时也无法克制他犯罪的进程,甚至没有让他产生丝毫的怜悯与犹豫,而是疯狂地连续捅刀8次,直至结束她人生命。

  了解心理科学的人都知道,内隐认知比外显认知更加稳定,在紧急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影响更大;内隐认知是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习惯化、自动化了的心理机制,通过短期说理与解说也是难以改变的。因此,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人比外显预谋杀人的人要更加难以预防,因为这样的人在从容的环境中能清楚地分析是非、得失。从另一角度看,这样的人其实也是受害者,他对她人生命漠视的同时,一定也不会珍惜自己的生命。毕竟这种内隐认知不是一朝一夕就会形成的,我们在谴责他的行为之余是否有必要在更大的视域中拷问这一现象?首先,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一个人要敢于承担责任;其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们应有一定宽容?因为宽容的环境是个人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再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人敬畏生命?如果他发生交通事故后,内隐认知中觉得自己本应责任承担、本应敬畏生命等提示内容,那么一切悲剧或许都能避免。

  总之,在道德层面,他是残忍的,不值得宽恕;在法律层面,他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但药家鑫在给她人带来悲剧的同时,自己也付出了最为昂贵的代价。我们必须跳出情感的漩涡进行追问,药家鑫怎么了?在意识层面,他自己或许都说不清楚为何这样去做。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一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对责任承担的勇气、对冲动行为的合适调整,这些都早已定型化、内隐化为人格内容了,所以在紧急状态时,理性与道德难以发挥应有的克制作用,此时他更像一个缺乏理性与文明的“生物人”,以类似于动物的本能方式解决着冲突。因此,我们不仅要教会孩子知道生死的现象,更应让孩子在内心深处对生命产生敬畏;我们不仅要教会学生法律是什么,更应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对法律有所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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