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无法认定如何答辩
责任无法认定如何答辩
去年8月30日,家住浦东新区某小区的顾某在下夜班回家时被一小客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本事故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顾亮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右侧锁骨骨折。后经有关机构鉴定,顾亮伤情构成伤残十级,休息期15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75日。
此后顾亮多次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无奈只能求助律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某、宋某两位律师接受了顾亮的委托后,将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放心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责,以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3万元。
【庭审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如何认定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和责任?
被告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警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被告负有事故的责任,所以被告是没有责任的。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章行为,亦没有证明自身在横穿公路时没有违章,故在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最多是按照公平原则,对半承担损失。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某、宋某两位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事故认定书虽然显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方有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自己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可以减轻被告一方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原告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判决】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定案参考依据,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虽无法做出责任认定的事故,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事故发生的损害行为、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划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该院确定被告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方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而己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25.6万元。
所谓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指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该归责原则适用的是前提是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而在本案中,双方并非没有过错,而是过错无法认定,在此情况下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一定要试着改变这一现象;防止后面发生相关的纠纷无法根据责任来明确相关人应该承担什么赔偿或者处罚等等。我们必须要时刻明确自己的责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生活常识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就在下面,请看:
答辩状【1】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王研明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称,一审王研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不符合事实。
上诉人的工队长确实给过王研明10000元,但一审中上诉人并未陈述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也未要求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予以核减。
所以,不能认定工队长给王研明的10000元,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项。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超过一年期间,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但并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就不属于工伤,更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免除对工作中受到伤害职工的赔偿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诉人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或为了相关责任人的利益,怠于履行给王研明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王妍明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被受理,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3、王研明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
对此事实,有诊断证明书、工队长、跟班队长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的答辩状等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王研明不属于工伤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王研明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上诉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王研明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非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王研明受伤后,上诉人承担了王研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且安排王研明回家疗养。
2011年8月份,上诉人又安排王研明回公司上班,至2012年4月,王研明因所受伤害部位未能愈合,又回家疗养,期间上诉人一直给王研明发放工资至2012年7月份。
2012年8月份,上诉人停发了王研明工资后,王研明即向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9月份向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所以,王研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最长期限为60日。
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的'规定。
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将有关情况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受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答辩人:王研明
20**年1月6日
商业三者险赔付答辩状【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案由:***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提出讼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20**年8月25日9时50分,***驾驶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与相向行驶的王忠怀驾驶的YYYYY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CCC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一审法院调解,我公司已按照条款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进行合理赔付。
据此,答辩人认为***的讼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
该事故经X交警大队X交认字(2010)第1013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忠怀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后该案经 民法院(2011)松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三方调解达成协议,由XXXXXXXXXX在交强险医疗费和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CCC损失120,00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00,误工费41.17元/天ⅹ120天=4,940.40
元,护理费49.43元/天ⅹ(44+9)天=2,619.79元,伤残赔偿金(八级15,849.00元ⅹ20年ⅹ30%=95,094.00元,十级95,094.00元ⅹ5%=4,754.70元,八级+十级=95,094.00+4,754.70元=99,84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该项赔款是为了完成交强险限额内满额赔付)。
二、***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不同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而且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商业三者险则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4、交强险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相对人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相对人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再由肇事方依法承担。
商业险保险它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减轻投保人的损失,其主要针对投保人进行理赔。
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合同均为制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说明投保人熟知保险合同内容。
愿意购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伤者王忠怀住院期间所付医疗费用34,027.80元,其中乙类药品11,882.73元,丙类药品13,458.08元,我公司根据医疗保险标准剔除乙类药品的20%即11,882.73ⅹ20%=2,376.55元,丙类药品13,458.08元,剩余18,193.17元,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计算办法及第十六条商业险根据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作出合理赔偿。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ⅹ事故责任比例ⅹ(1-事故责任免赔率)ⅹ(1-绝对免赔率)之规定理算过程为
赔款=(18,193.17-10,000.00)ⅹ70.00%ⅹ(1-15.00%)ⅹ(1-0.00%)
=4,874.95元
不计免赔=860.28元
商业险赔款=赔款+不计免赔4,874.95+860.28=5,735.23元。
亦无不
当。
三、根据一审法院调解协议,由***赔偿原告王忠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评定费、案件受理费22000余元。
对于此几项费用我公司进行如下答辩:
医疗费:我公司已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约定,对于合理医疗费用进行理算,并已积极赔付。
伙食补助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伙食补助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
误工费:根据(2011)松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已就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达成调议。
***出于仁道主义精神,自愿另行赔偿伤者误工费,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此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并不能约束保险人,就此部分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显然无法可依。
伤残评定费、案件受理费: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九条
第六款之规定“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
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之规定此两项亦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公司商业险赔付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此致
XXX法院 答辩人:XXXXX公司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律规定【3】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我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哦!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经理,联系电话:*****
住所地:***********
被答辩人:****,女,生于1988年,汉族,农民,住*村。
身份证号:****,电话:***********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1、残疾赔偿金。
据答辩人调查,被答辩人家住XX县代家坝镇岗夹沟村五村,农村户口,家庭生活以务农为主。
而且被答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
2012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级伤残为115260元× 10% =11526元
2、护理费。
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27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60元/天×27天=1620元。
3、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民,没有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故,根据2012年陕西省行业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9514元 。
误工费为19514/365×27=1458元。
4、营养费。
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8、伤残鉴定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
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述,答辩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但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熊XX,男,汉族,生于19X0年5月20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921年5月8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
但对广东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
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
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
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 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
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 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
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 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 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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