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警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事故认定 2023-03-10 21:11:37   点击量 : 5954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警察的回避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之规定解答如下:

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的交警队本应自行回避,在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其回避。

如果本起事故已经认定结束,可以交通事故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访。

【原因分析】

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遇到法定情况时,应该主动退出案件,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的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该依法公正执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的一项制度,它规定遇到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应当回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应自行回避。在其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否则可能会因其程序违法而导致实体的错误,也就是其所做出的所有行政处罚、交通事故认定皆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议】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受理并指定重新认定、变更或撤销原事故认定。

【深度解答】

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唐以后历代因袭此制。回避制度的法理意义就在于将态意、私情等影响或干扰公正决定的可能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从国外还是国内,从法理还是从感情的角度来看,回避制度的设立都是极为必要的。其实回避的方法公平才是核心。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sgrd/2200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