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性质方面存在差异。
其中,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为特定且确定的,一方系用工单位,那么另一方自然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个体关系相对模糊不定,有可能牵涉到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相互关联;用工关系的双方可能源于法人之间,也可能是在自然人之间建立,亦或是法人同自然人搭建的联系。
(二)两者所产生的关联网络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中,两方主体间不仅仅只有财物上的交换—即经济上的交流,同时还涉及到了人身层面的依赖—比如行政隶属关系。
换句话说,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之外,还需要接受来自于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依从该单位的意愿,遵守相关规则和规定等。
尽管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在实践生活中,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平衡。
人们通常形容这一现象为用工单位具有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
相比之下,相似于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里,双方主体之间仅以金钱作为媒介进行交换,或许可以称作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体现。
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用人单位则按照承诺给予其相应的薪酬。
在这两者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相较于劳动关系所构建的主体关系,这种类型的关系更为平衡。
(三)劳资双方享有的待遇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能够获得工资之外,还有诸如医疗保险、退休金、生活福利在内的其他福利待遇等待遇;
在劳务关系中,自然人一般的待遇只能达到获取劳动报酬这一基本要求。
(四)所适用于的法律法规亦有异。
在劳动关系中,我们使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反之,劳务关系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加以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结算工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吗
这是可以解除的。
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薪资,劳动者则有权在任何时间选择与雇主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法行使其单方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利,并向政府劳动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以使得劳动行政机关责令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给员工相应的工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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