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双重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怎么办
员工隐瞒双重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怎么办
员工隐瞒双重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怎么办
一、核心问题
临时工范畴,未签劳动合同。
二、处理原则
1、保护劳动者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核心原则,举证责任更多的被分配给用人单位。
2、在劳动关系基本能确认的前提下,实践中会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行事。
3、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尤其是公司入职等流程不够完整时,会产生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法律法规
1、《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问题分析及实务操作
(一)劳动关系存在与否
按照通常情况判断,基于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在有工资记录、工作邮件、考勤、他人证明等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动者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大。
(二)乙公司行为的性质
1、乙公司与A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劳动关系不存在,其未签合同行为与未缴纳保险行为本身存在法律问题。
2、乙公司在A入职时,未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等材料,A没有义务主动告知乙公司其由甲公司缴纳保险。
(三)实务操作
1、由于双重劳动关系多出现在劳动者需要兼职、另外工作赚钱、不满现状等情况下,如果能保证两份工作不冲突、不需全职且征得公司同意,完全可以同时存在,只是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类型与具体约定的条款。
2、乙公司如果想继续留用A,且发现两份工作存在时间冲突等情形,可以让A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乙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乙公司缴纳保险。
3、乙公司认为A完全可以胜任两份不冲突工作,则可以让A与乙公司重新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与甲公司的工作不能产生任何冲突。
4、如果A在乙公司是全日制8小时工作制,乙公司基本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造成严重影响”解除劳动关系。
5、乙公司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书面或录音方式向A提出通知,要求A限期解除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如果A拒不解除,则乙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如何避免出现此类情形
为了预防此类情形出现可能给公司造成的不必要损失,HR要特别注意:
1、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提供之前的工作经历及相关离职证明。
2、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局面。
3、协商解决问题
俗话说好聚好散,遇到问题时尽量协商解决,切记不可采取过激手段。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了解到双重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需要严厉避免。相关公司可以采取协商解决、签订全日制合同等途径加以避免。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身边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朋友或者相关律师机构,也可以线上咨询生活常识网的律师朋友们,会为你带来专业耐心的解答。
员工在职期间跟别家公司签劳动合同要负什么责任
有工作还和别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至少按照我国现在劳动法的立法体系是不承认并且不支持双重劳动关系的。如果公司发现本单位的员工还和其他的公司签订的有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因此而开除该职工,被开除的职工就算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也没有什么作用。
法律分析
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由此分析,劳动者就要知道自己最好是不要存在着双重劳动关系,但可以平时在工作之余做一些其他的兼职。并且,最好是不要选择跟自己公司经营的业务类似或者是相同的兼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员工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办
案情简介:昆山市z公司,系本律所长期客户,某日,z公司的法务f小姐打来电话,称公司有意招聘几名新员工。这几名新员工的工作能力、经验、品行均无问题,但身份较为特殊:他们是附近另外一家企业g公司的员工。据了解,g公司今年上半年订单陡然下降,不得不对部分员工放长假。被放长假的员工为维持生计,自然要另觅工作,于是联系了相邻的z公司。z公司认为这批员工的能力较强,而且比较有经验,招聘来后能够立刻上手工作,唯一的疑虑即是他们目前并未与原单位(g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又来z公司工作,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会不会在法律上产生风险。
律师评析:了解事情经过后,律师答复说:对于这些被原单位放长假的员工,新单位可以招聘,可以并且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符合法律与情理的。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对员工放长假,期间只支付基本生活费。对于这些被放长假的员工而言,这点基本生活费显然不足以维持生计,另找工作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对于新单位来说,招聘这些员工,给予劳动报酬,也是提供就业机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举措,值得提倡,在法律上也是准许的。同时,与这些“被放长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单位而言,也可以适当降低用人成本。由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仍然挂在原单位,社保还是由原单位缴纳,新单位可以与其约定不交社保;只要提前明确约定,当这些员工从新单位离职时,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当然,要提醒的是,与这些“被放长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确实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风险的,最典型的例子即是工伤。由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仍然挂在原单位,但实际工作却是为新单位,则一旦发生工伤,即会发生很麻烦的局面:原单位无法为员工申报工伤,因为员工并非为原单位工作而受伤;新单位可以为员工申报工伤,但必须自行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社保部门是不会相应报销的——因为新单位没有为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因此,是否招聘这种被原单位放长假的员工,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
同时入职两家单位有什么风险
你没确定对入职者的风险还是对用人单位的风险,所以我在网上摘录的,凑合看看吧,省的再去上网搜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与两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前提是前单位无异议,后单位知晓。前单位不同意的经提出拒不改正的,或者对完成前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前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后单位需要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劳动者事先隐瞒了已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与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欺诈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本文全部非原创,摘自律师网络回答
以下为企业参考
怎样规避风险呢?
避免某些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
(1)要求员工在入职时提交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通过劳动合同声明、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员工保证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
(3)对员工的工作经历作适当的了解和调查。
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创人力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程度是无法衡量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严重影响”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关系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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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来自职Q用户:用户030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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