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承包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非法承包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非法承包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非法承包转包关系中劳动关系的确定方法:
(一)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关系确认标准,国家相关部门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分别有: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4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以上这些规定,都从劳动关系的特征方面对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对我们今后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何正确确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确定劳动关系的方法
首先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如果用人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的范围,或者劳动者不属于我国法律允许的就业人员,则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典型的如家庭保姆和雇主之间、农村家庭承包户和雇工之间的用工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对在用工过程中存在非法承包转包关系的,既然法律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非法承包人和转包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由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那么相应的对该非法分包人和转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只要与该非法分包人和转包人之间存在除主体资格方面的劳动关系特征,就应该从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鼓励和维护劳动关系长期稳定的角度出发,确定该发包单位为合法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确定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如果该劳动报酬中同时包含生产设备的使用费用或生产资料的消耗费用,则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典型的如加工承揽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如果该劳动报酬是以是否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支付前提,且是一次性支付,或分阶段、分批次支付的,没有规律性,则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典型的如某企业与所聘用的委托代理诉讼律师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还比如在建筑工地上的某水暖安装工跟用工单位约定,完成工地上的所有水暖安装程之后按照某一次性标准一次性支付安装费用的,也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承包算不算劳动关系
签了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某公民从事某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公司的纪律约束及劳动管理,其从事的工作是某公司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那么无疑劳动关系存在。
一、签了承包合同有无劳动关系?
??????签了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若是满足以下的情形,那么劳动关系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可以证明某职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有哪些?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承包合同的特点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职员若是与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那么当然可以认定该职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签署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承包合同的情形,甚至公民并没有与单位签署任何合同的情形,并不一定就能说职员与单位之前没有劳动关系。
签的承包协议,怎么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
法律主观: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之间属于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奖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工资卡及转账记录;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日常经济交往中代表本单位与他方进行各项交易的相关书面文件;本单位其他职工的证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laodongfa_4/57943.html
上一篇: 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
下一篇: 病假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