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与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常识 2024-02-11 20:20:00   点击量 : 14320  

作者 : 网络

2024与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与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用工资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关系的确立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部分的证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举证的困难。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

从上述文章中所讲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与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之间的规定是严格按照法律法来执行,因为劳动关系是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是在解决事故问题中不可缺少的正规书面证明,因此提醒各位工作者一定要确立劳动关系避免带来损失。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生活常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签的是一家公司,社保给上在另一家公司,是否属于公司违约?个人可以和公司解约吗?

公司只要给员工缴纳社保,就不算违约的。劳动法规定一定要给员工缴纳,但是没有规定一定要现在所在的单位给缴。如果两家公司是属于一家大公司,这没什么影响,只要有就行了,如果觉得不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法律分析
签劳动合同跟社保可以不是同一个公司,可以得到赔偿,在哪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明与哪个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就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社保,是可以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作时候所签订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会保险及我们的缴纳,必须是由这种单位来负责。但同时也需要明白的是,有些情况之下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可能会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特殊的是可以理解的。 劳动合同跟社保可以不是同一个公司,因为对于有一些劳动者来说的话,他不是一辈子都是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当中的工作的,所以如果之前的劳动合同是在别的地方签的,后续社会保险存在着中断,然后由另外的用人单位来进行继续缴纳,完全是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员工从总公司调动到子公司,需要在总公司办理完辞职手续再在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总公司相对应的是分公司,和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也就是说不存在从总公司调到子公司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从法律上讲从总公司调到分公司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分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需要在母公司辞职后,再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子公司

分公司注销,工伤劳动仲裁不受理,怎样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和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吗

不能直接和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主要适用于分公司有足够的可控制财产,可以主张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的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
《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代理,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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