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在外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在校生在外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在校生在外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本案中,小冯虽年满16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冯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英语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
其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合同)的履行。
综合上面的介绍,在校生在外兼职一般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具体原因如下:
1、如果双方签订了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2、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与其签订口头的协议。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分如下: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吗
受。兼职受法律的保护。理由在于兼职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我国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由此可见,兼职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实践中,兼职的主体多为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勤工俭学,根据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兼职学生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由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是法律规定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受伤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所以,损害赔偿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校大学生与企业形成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应当为兼职工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兼职构成劳动关系吗
法律主观:
兼职属于 劳动关系 ,但不属于 劳动法 律关系。《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 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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