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如何证明(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如何证明
一、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如何证明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律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上文对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如何证明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如何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列出事实来证明。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生活常识网在线律师。
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主观:
判断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有两种:一是 劳动合同 为判断依据;二是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判 事实劳动关系 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2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 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确认劳动关系 的劳动仲裁类似于民事 诉讼 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某一时间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的一种劳动仲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证明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条件,例如当事人达到退休年龄、劳务合同、用工一方,不是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等。
劳务关系的认定情形: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源判誉份的证件;
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是考勤记录;
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雹段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冲肆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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