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注意什么(贵州布依族用工要注意些什么事项)

劳动法常识 2024-02-11 20:19:42   点击量 : 6378  

作者 : 网络

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注意什么

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注意什么

一、劳务派遣工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一)雇员租赁、人才租赁等术语,不考虑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物、等同于可以随意支配的一种财产,有悖于现代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妥当的术语。

(二)劳动派遣也不甚准确。劳动指的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劳动工具、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和社会过程,只能对其组织和管理,不能派遣。

(三)劳务派遣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术语。比较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含义有二:其一,劳务派遣泛指民事活动中的特殊的劳务关系;其二,特指劳动力市场中的组合劳动关系。在第一种含义中,劳务供给与劳务需求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劳务供给主体无须成为需求主体的组织成员即可以供给劳务;劳务过程由劳务供给主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劳务供给过程中的主要劳动条件由供给主体负责;劳务需求主体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即劳务成果,而不是依附在劳动者身上、可以让渡的劳动力的使用权。

劳动力是寓寄在劳动者身体中的一种能力,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按照一定的价格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劳动力的使用者——雇主,他能够与工资相交换和被使用,但是不能派遣,因而,能够派遣的只有劳动者。但是,在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人们在明了劳动力的本质含义的基础上,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劳动者亦称之为劳动力。

二、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了解到派遣劳动其实也是劳动关系,但是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准确的说就是一种在派遣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派遣结束这种关系也就解除了。因此我们要了解相关法律,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生活常识网的在线律师,由专业律师帮助你解答疑惑。

贵州布依族用工要注意些什么事项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得强迫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职责等。

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和“严控总量、核准使用、规范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使用的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人员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其中,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目的除降低风险以外,更重要地是为了实现“灵活用工”。


一些特殊的岗位不需要员工在一家企业中连续工作两年,当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不足两年就退还给派遣机构时,就增加了派遣机构的成本压力。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规模相对比较大的派遣机构由于人才需求数量大、类型丰富,更容易将这部分员工改派到其他企业,消化这部分风险。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建档费等部分,其由县财政统一拨付用工单位。工资标准为:中专及以下1900元/月、大专2300元/月、本科2500元/月,以上月工资含五险一金个人缴交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由县财政拨付用工单位。根据我县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情况,工资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理费、建档费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


工管理与考核:

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管理。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对每个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劳务派遣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档案。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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