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法常识 2024-02-04 09:35:40   点击量 : 10587  

作者 : 网络

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其本质就是劳动关系,所以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劳动关系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结合关系、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原则上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因此,在一般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对员工有约束力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而致使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则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和以及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按约办理,以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后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但是在特殊的劳动关系中,即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书,还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出现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产生专项培训费用的,但违约金不得超出培训费用总和,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的服务期限来确定违约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事实劳动关系其本质就是劳动关系,所以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劳动关系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结合关系、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读者

劳动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
员工在入职之后,都是会签订一份劳务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就是员工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劳动关系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从属关系上说,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法人;民事关系的主体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与自然人;(2)劳动关系的形式是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签定劳动合同(雇主应办理招工手续),民事关系的形式是协商签定或约定劳务协议。(3)劳动关系有行政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应服从用人主体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民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方自主生产、劳动,另一方不予干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4)劳动关系的工资按劳分配、同工同筹原则;应当遵守最低工资的规定;民事关系采用等价有偿原则,不受最低工资限制。(5)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提供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依法或依行标,负责提供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负责并注重劳动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民事关系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方应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以及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等事项,也可双方可平等协商;接受劳务方注重的只是劳动成果,不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6)劳动关系的法律师责任包括办理招工备案手续,负责建立雇工劳动档案,负责雇员的技能训练和职业培训,必须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民事关系则与档案问题无关,接受劳务方不必然负责提供技能培训,也不负担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7)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民事关系受经济法、民法调整。在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全面考虑以上所列内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的区别或特征就做出判断,否则往往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直接会影响正确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区别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也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是平等协商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适用《民法通则》调整。但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而又发生争议,则应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非公企业。或者以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否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行为规范中,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义务而非责任,只有当事人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方发生责任。因此,责任存在于裁判规范中,司法机关是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对应的是公法上的制裁,义务对应的是私权,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国家公权力。(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凡权利入以自己力量实施的救济,属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是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类型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按一定标准,对这些责任形态作学理上划分,民事责任可以作如下分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区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以财产方式救济所作的区分。财产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非财产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消除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易言之,债务人之所有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对其债务,原则上应负无限责任,债务人之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的先后,均以平等的地位受清偿,即所谓债权平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在债务人承担有限责任,而其特定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时,可不以其他财产负清偿责任。债务人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对债权实现甚为不利,故负有限责任之债务须以法有明定为限,否则即应负无限责任。我国现行法对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按份责任,是各责任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当其所承担了所负的责任份额时,其民事责任即告完成。所以,按份责任实际上是将同一责任分割为各个独立的部分,由各责任人各自独立负责,所以又称分割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就是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代负其他责任人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亦即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还是有份额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过错责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谓之推定过错责任,其与一般过错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诉讼中由原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环境侵害责任就属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被认定产生的劳动关系自然会被包含在民事关系中被民事法庭所管辖,但是这仅仅是针对那些单纯只有劳动关系的情况而言却不能排除其他掺杂其他关系的情况。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冲突与合作。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劳动关系的实质是: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如下: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4、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劳动合同的整体无效将导致劳动关系无所依附,从而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存续。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后,劳动关系依然可以存在并且相伴随的各类劳动保险依然有效。此种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难自圆其说。实际上法律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综上所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为给付内容,归于用人单位支配和使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从属性(即人格、组织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其劳动价值的大小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其中尤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最核心的基准条件。就合伙企业而言,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财产共有、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对合伙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自不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关系是不是民事关系?

如果员工与单位因为 劳动关系 出现争议肯定需要选择正确的法院庭审来得到合理的解决,但是很多主动提起 诉讼 的员工因为缺乏 法律知识 而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选择哪个法庭,因为他们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质。那么,劳动关系是不是民事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不是民事关系? 从属关系上说,劳动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法人;民事关系的主体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与自然人; (2)劳动关系的形式是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签定 劳动合同 (雇主应办理招工手续),民事关系的形式是协商签定或约定劳务协议。 (3)劳动关系有行政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应服从用人主体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民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方自主生产、劳动,另一方不予干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 (4)劳动关系的 工资 按劳分配、同工同筹原则;应当遵守 最低工资 的规定;民事关系采用等价有偿原则,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5)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提供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依法或依行标,负责提供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负责并注重劳动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民事关系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方应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以及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等事项,也可双方可平等协商;接受劳务方注重的只是劳动成果,不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 (6)劳动关系的法 律师 责任包括办理招工备案手续,负责建立雇工劳动档案,负责雇员的技能训练和职业培训,必须履行法定的 社会保险 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民事关系则与档案问题无关,接受劳务方不必然负责提供技能培训,也不负担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 (7)劳动关系受 劳动法 调整;民事关系受经济法、民法调整。 在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全面考虑以上所列内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的区别或特征就做出判断,否则往往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直接会影响正确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区别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也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是平等协商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适用《民法通则》调整。但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而又发生争议,则应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非公企业。或者以签定经济 承包合同 、 承揽合同 、 劳务合同 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否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 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 工伤保险 责任。 综上所述,只要是被认定产生的劳动关系自然会被包含在民事关系中被民事法庭所 管辖 ,但是这仅仅是针对那些单纯只有劳动关系的情况而言却不能排除其他掺杂其他关系的情况。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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