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要回避吗

劳动法常识 2024-01-30 09:55:41   点击量 : 14258  

作者 : 网络

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要回避吗

一、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是否要回避

1、在一定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关系时需要回避。如果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是劳动关系,是应当回避的。

2、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二、劳动关系如何确立

劳动关系是如何界定的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表明: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的内容就是生活常识网小编对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劳务关系的情况是否要回避这一问题做出的解答。与供应商有劳务关系的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存在那些不明白的问题,欢迎向生活常识网提出法律咨询。

规避政府采购的情形

法律分析:规避政府采购的情形如下: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与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同学,应当回避吗?

??????某高校政府采购货物项目,B供应商获悉评审专家李某是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大学同宿舍同学B供应商主动向该项目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说明该情况,认为评审专家李某和A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要求评审专家李某回避。但评审专家李某坚持认为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大学同宿舍同学,但并不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不应当要求其回避。采购工作人员或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存在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依法需要回避吗?近日,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记者咨询类似问题,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回避情形
??????“判断是否应当依法回避,首先应当判断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判断该采购活动3年内采购人员或采购相关人员与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所有供应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是供应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告诉记者,“无论是采购人员还是与采购相关的评审专家,如果与该项目所有供应商均不存在上述的利害关系,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的回避情形,依法不需要回避。”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提醒,B供应商认为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动向采购人代表或代理机构说明理由并提出回避申请,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应当尊重供应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核实供应商的申请是否属实。如果经核实属实,应当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如果经核实不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则无需要求相应人员回避。
??????在陈妍看来,前述所提及的评审专家李某与A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大学同学关系并不属于法定的利害关系,不能证明评审专家李某参与该项目评审会影响项目的公平竞争,则李某依法不需要回避。
??????利害关系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除了同学关系、校友关系,还可能存在战友关系、朋友关系以及前同事等关系,如果采购人员或评审专家与某供应商存在这些关系,是否可以认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采购人员或评审专家依法应当回避,同学、战友、老乡和朋友等关系应当属于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某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只有立法者有权限扩大解释,《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主体为财政部,只有财政部明确扩大解释上述关系属于兜底条款明确的情形,才能将战友、校友、同事、朋友等关系判定为依法回避的情形。谢言俊提醒,在立法者没有具体解释时,这一兜底条款一般不适用。
??????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可能与自身可能因为某些关系而给予自身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否能要求相应的采购人员及采购相关人员回避?不少业内人士曾向记者咨询:在磋商时某供应商发现采购人代表曾与自己发生矛盾,可能会故意评低分,能否要求该专家回避呢?某供应商谈判代表发现某评审专家秦某是自己的前妻,认为秦某有可能会给他评低分,能依法申请秦某回避吗?供应商认为评审专家是未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竞争对手C公司的常用顾问,能否申请其回避?谢言俊认为,以上均不属于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即便供应商提出申请回避的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核实后,也不需要要求相应的人员回避。
??????对于类似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在答网友“请问在部门政府采购中委托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算违规需要回避么?但采购人在采购中心过程中是不知道哪些供应商要参加的。”一问时明确,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是朋友或者同学关系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提醒,在谈判和磋商评审环节,无论是采购人代表还是评审专家都应当按照评审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赋分,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供应商认为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自身的权益受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采购人预算级次所在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而并非在评审环节要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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