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需要对施工人员赔偿吗
包工头需要对施工人员赔偿吗
一、包工头需要对施工人员赔偿吗
包工头不需要对施工人员赔偿,在工伤赔偿争议案中,包工头不需要负法律职责。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职工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以上文章的阅读,我们已经清楚,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包工头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生活常识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地上工人意外死亡包工头要赔偿吗
工人意外死亡,包工头责任是需要承担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由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组成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拓展资料:工地包工头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包工头如果与施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地工作时意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承包工程给他人他的工人工作受伤雇主要赔偿吗
承包工程给他人他的工人工作受伤雇主要赔偿。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是不签劳动合同的,正常就是雇佣关系。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明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弑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日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交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扣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征。
综上所诉,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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