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员工会构成职务侵占吗
劳务派遣的员工会构成职务侵占吗
劳务派遣的员工会构成职务侵占吗
看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无论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只要是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侵占的话就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为劳务派遣对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没有多大的关系,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生活常识网在线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人员属于用工单位员工吗
劳务派遣人员与其用工企业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公司(既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用工形式,也有它的特殊性,实际上它更像是一种人才租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劳务派遣中,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但在实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劳务派遣人员名义上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并非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为用工单位服务,而是其个人完全听派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安排下,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现象。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不算公司员工。劳务派遣员工有五险一金:
1、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派遣协议约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2、也就是说劳务工是有享受社保的权利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保是由派遣单位缴纳。不过在实践派遣用工的过程中,派遣工的社保是由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协商确定,一般是用工单位出钱,派遣单位办理社保,不管两者怎么协商总之派遣劳务工的社保不能少;
3、有规定,劳务派遣的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吗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因用工单位原因更换用工地点是否可以索赔,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一系列制度,例如派遣期限、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延长一次,但是不能超过两年。如果派遣期限已经到了,但是派遣员工仍然在用工单位工作,那么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器材。三、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应当不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注明劳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等内容。五、劳动保障: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员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相同的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怎么办?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予赔偿,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实际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实现劳动力市场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职业危害防护责任,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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