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就业歧视的律法原因)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农民工;反就业歧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及建议书中已经对就业歧视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在我国,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论文毕业论文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一)就业机会歧视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论文毕业论文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二)就业待遇歧视1.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就业歧视的律法原因
国家人事部门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并在此关口初步消除“乙肝歧视”之负面影响,仅此一例,窥一斑可见全豹,显然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进步。
然而,我国现时生活中的歧视现象还非常严重。在我国,无论在哪个领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体育及工农商各行业,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及公务员录用,歧视现象仍普遍存在。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结构激烈振荡,社会各阶层矛盾有可能激化,加之相应法规政策滞后,社会歧视现象普遍而严重,尤其反应到就业。而反就业歧视不仅是国内现实迫切需要,亦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之潮流。更重要的是,它对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巨大。而对社会存在着歧视现象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特点,我们曾大力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反歧视法。而经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因为: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们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最大之隐患。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关系祖国兴旺与发达,不可等闲。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形势严峻,就业市场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即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生,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诉讼增加,如针对外资澳尔玛性别歧视,针对国家公务员录用中的乙肝歧视。天津女孩张群因受容貌歧视,不得不进行整容,而因容貌歧视造成“人造美女”,“人造美男”的泛滥,导致悲剧不断。此外户籍歧视、年龄歧视、体型歧视,可谓五花八门,不胜枚举。而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
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自杀现象、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直接威胁着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
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就业歧视如何制定法律制裁?
一、求职遇到歧视应该采取以下办法:
1、正视现实,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思想准备。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就业歧视在一定时期内将长期存在并产生影响,这是在短时期内不可避免的。
2、学会应对可能遭受的歧视。平时树立“职业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树立自信,不随波逐流。可以找做HR的朋友进行咨询,对自己的求职方向、求职技巧进行指导,发现自己的长处或缺点,以及在求职中可能遇到的哪些歧视,然后从容面对。
3、在遭遇歧视时要学会据理力争,必要时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来说,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各界人士就是否应该立法规范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主张立法,赋予政府权力进行干预;一种主张不能立法干涉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后者的主要观点是,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律,如果制订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平。
二、国家怎么制止就业歧视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有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职业规划、性格特点等应该告知公司,但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
2.《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3.《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6.《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我国目前就业机会紧缺,大量人才找不到工作,这与就业歧视脱不了干系,很多招聘人员问许多与就业无关的问题,没有理由的拒绝合格的应聘者。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法律来制止这种现象,但是还是有很多应聘者在面试时,被无理由拒绝,这说明我们的执法力度还不够大,解决就业问题任重而道远。
劳动力市场歧视
(一)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
1.统计性歧视
统计性歧视是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看作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并利用这个群体的典型特征作为雇用标准而产生的歧视。一般与雇主的甄选和招募有关,企业在甄选时会利用一些历史经验来辅助自己做出判断,比如雇用过的劳动者绩效情况等。造成这种歧视的原因是统计方法不科学,或者信息不安全。
2.非竞争性歧视
非竞争性歧视是指在非竞争状态下产生的歧视,主要由于企业具有某种垄断力量,也就是说歧视的动机不是因为偏见。具有这种垄断力量的企业会同时产生职业歧视和工资歧视。
3.个人歧视(歧视偏好模型)
个人歧视是指某些人宁愿承担一定的费用,也不愿与某个群体的成员打交道,否则就会导致“身心不悦”。一般包括雇主歧视、员工歧视和顾客歧视,他们其中至少有一方是对员工存在有偏见的。
(二)消除就业歧视的政府措施
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问题是无法避免的,但是也应该尽可能减少受歧视人群的比例。
(1)歧视性的城乡两种身份是造成歧视的主要来源。因此,政府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纠正“城市保护主义”的错误做法和由此实施的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限制。
(2)因为教育因素对劳动者歧视有着重要影响 ,政府一方面应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社会劳动培训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立法部门应加强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力度,健全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4)政府还应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帮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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