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
2002年9月起,王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拉丝工作。2006年3月7日凌晨,王-建在**公司车间内拉丝作业时手部受伤被送入医院,**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公司认为王-建系个体承包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继续支付医疗等费用。王-建出院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王-建与**公司之间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3月3日签订过3份承包协议。正履行的2006年协议内容为:**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必用工具,由王-建按照公司工艺要求、生产需要进行拉丝生产;王-建必需服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车间卫生,不得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车间。确保安全生产,严禁违章操作,一旦事故发生一切后果有王-建自负;**公司按拉丝工作量计付加工费。王-建为证明其夫妇在**公司上班及按照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领取工资,还提供**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出具的证明1份,其内容为“兹有王*萍的家长王-建、贾*英二人在我公司上班,情况属实,望市六中领导给予方便为谢”和2006年1月26日有“工资”字样的结算单。**公司认为,王-建夫妇系外地人,为照顾其小孩在本地读书而违心出具证明,结算单上“工资”字样系用词不当,实为加工费。
本案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虽然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保护,但鉴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雇佣关系,其与民法中承揽关系,均具有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特征,故而在实践中劳动、雇佣、承揽三者极易混淆。由于确定劳动关系是遭遇伤害的打工者寻求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一些用人单位本来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1)项是主体资格要求,后两项为区分标准,有助于本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略显简陋。
一、劳动关系即产业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含义广泛,但其本身并非一个固定概念,没有确定性标准。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与劳动合同形式相关联的概念,源于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凡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而又形成了劳动力有偿使用情形的,其利益应当依照劳动法加以保护,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古已有之,现实生活中也始终存在,属民法范畴的概念,但我国法律未作规定。通说认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揭示了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由于雇佣关系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得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其他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成为审判实务中一大难题。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致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产业革命后,工厂劳动中的雇佣关系成为一类特定的社会关系——产业雇佣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产业领域的雇佣关系受到公权的干预,形成了公权干预下的雇佣关系,即劳动法产生。因此,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是受到公权干预的产业雇佣关系。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必然发生在工商业领域,劳动关系的一方必然属于一个“单位”,即产业化。同时,对那些“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只要具备依法设立单位基本的外部和内部特征,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有单位内部管理形式等,也符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要求。
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薪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申请遵从哪些法律?
一、 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申请遵从哪些法律? 主要遵循以下这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实行 劳动合同 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 法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 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 集体合同 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 劳动法 》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 管辖权 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四、《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 劳动监察 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 行政处罚 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 合同到期 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 女职工 或 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 工伤 、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 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个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遵循比较多的法律。因为劳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块,而且这个是关于这个劳动者自身的正当权益,对于这个关系的确认在这个法律上也是明确的规定的。所以,我们在去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依照法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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