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扣留职工档案吗(被企业开除后会被记入档案吗)

劳动法常识 2023-11-03 20:42:51   点击量 : 7758  

作者 : 网络

企业可扣留职工档案吗

企业可扣留职工档案吗

企业不可以扣留职工档案。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企业可扣留职工档案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生活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被企业开除后会被记入档案吗

劳动者被公司开除是不会记入人事档案的,?对以后换工作也没有影响。而且一般企业都没有资格存放档案,所以一般没有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用人单位无权扣留离职员工的档案。也不会记入档案。


扩展资料:

档案的转递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企事业单位能否扣留非在编人员人事档案?

  对于劳动者的档案,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如果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扣押人事档案能强制执行吗

当然无权,你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按规定,任何单位不允许扣留员工档案,可以去找单位领导沟通,也可以去劳动局反映解决,
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等为理由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企业以这种非法的手段来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也是错误的。应该说,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如果员工因为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的损失不辞而别,企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押其个人档案。
当然,大部分企业在员工离职时,还是能够按规定转移员工个人档案的,但相当一部分企业让员工本人将档案自己带走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应当按规定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的办法转移档案,这才是既符合国家规定又对员工负责的正确做法。所以,我希望广大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认真做好人事管理工作,从而确保企业内部劳动人事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正常发展。 对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应提起人事仲裁
根据人事部1997年8月22日公布实施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具体处理的人事争议的内容为: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属于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事项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行政事业性单位扣留原工作人员人事档案产生的纠纷,属于因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原因产生的人事争议,应当由人事仲裁机构处理。因为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上述情况下,接调档函后,向原工作人员的接收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移送人事档案,是行政事业性单位的附随义务。另外,因行政事业性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管是原工作人员还是现工作人员,对行政事业性单位提起诉讼,法院均认为不属自己受理范围。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laodongfa_4/54949.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