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作无定所 雇员受伤谁埋单

劳动法常识 2023-11-03 20:42:50   点击量 : 14831  

作者 : 网络

雇佣工作无定所 雇员受伤谁埋单

工作没有固定时间和场所,雇员一旦受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雇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又该如何是好?日前,江苏锡山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案件,明确了在上述情况下雇主与雇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案情回放:缘起载人外出该案原告吴某夫妇在锡山某一奶牛场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割草、挤奶等,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期间,也未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资随牛的数量变化。2004年6月14日,吴某夫妇带着儿子及一名老乡驾驶牛场电瓶三轮车离开牛场,车上装有割草工具镰刀、绳子和磨刀石。下午5时许,电瓶车在离牛场8公里的乡道上行驶时发生事故,电瓶车撞在右侧路边的一棵树上后翻入右侧河中。原告吴某在撞击和落水过程中受伤,后立即送医救治,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最后虽保住了性命,但一只脚还是因受伤而短了一截。争议焦点:是否为割牛草而受伤吴某夫妇认为吴某受伤是为了工作,应该由牛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某夫妇在与牛场多次交涉未果后,将牛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在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你来我往,争执不下。吴某夫妇坚持认为事故是在割草过程中发生的。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在原告酒后私自用电瓶车送老乡途中发生。被告认为根据牛场的作息时间,中午10点半开始,牛场开始工作,因此原告驾车离开牛场时间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同时,牛场周围的草比事故发生地的草多,原告不可能跑那么远去割草,因此牛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则认为,牛场并未规定固定的工作时间,而且当时牛场周围的草有农药,为了寻找给小牛吃的草才跑那么远,另外,且被告提供的电瓶三轮车刹车存在问题。法庭明断:谁主张谁举证法院经深入调查,在综合分析了各方面情况后,认为原告吴某夫妇与牛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吴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在吴某受雇期间。由于该案属特殊侵权诉讼案件,雇主和雇员之间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主张免责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发生的事故与雇佣活无关才能免责。但被告在诉讼中所有证据仍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吴某夫妇驾驶电瓶三轮车离开牛场纯属个人私事或者即使事故不发生原告也不会割草。法院又认为雇员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减轻雇主的民事责任。法院在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后认为,原告驾驶电瓶三轮车擅自载人,且时速过快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60%的损失,赔偿原告5万余元。

我雇佣的零时工帮别人做事受伤了怎么办

临时工属于雇佣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既然雇佣关系成立了,医药费也应该老板承担。如果老板不履行责任,可以按雇佣关系去法院起诉,但是要有一些证据,比如其他工友的证言,以及伤残鉴定。

一、临时工干活受伤怎么办?
??????临时工属于雇佣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既然雇佣关系成立了,医药费也应该老板承担。如果老板不履行责任,可以按雇佣关系去法院起诉,但是要有一些证据,比如其他工友的证言,以及伤残鉴定。鉴定的话起诉到法院以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或者请律师,律师也可以委托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依据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三、临时工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3、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4、在《工伤保险条件》中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以上仔细的说明我们可以确定,虽然临时工并有签署相应的劳务合同,但是当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一些工伤,雇佣公司必须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并且根据相应的工伤管理保险条例,处理不同金额的赔偿问题,所以相关临时工可以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劳务关系中雇员受伤责任划分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雇员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雇员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雇佣劳务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二、劳务关系工作受伤赔偿包括: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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