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了,车祸身亡农民工家属苦等仲裁结果

劳动法常识 2023-11-03 20:39:47   点击量 : 9429  

作者 : 网络

两个多月了,车祸身亡农民工家属苦等仲裁结果

7月12日,四川籍农民工廖*根的女儿廖-君对记者说:“我爸爸是内蒙古兴吉隆泰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孔家营金苑住宅小区综合商业楼项目部(以下简称为项目部)的工人,5月10日晚上,他加班到11点多,可是在回他项目部外宿舍的路上(项目部附近鄂尔多斯西街)出了车祸,肇事者逃逸。5月12日,由于伤势过重,爸爸在医院不幸去世……”

7月16日,记者见到了廖*根女儿廖-君,“现在,我爸爸已经安葬了,可我们到现在还没有拿到玉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监察大队的劳动仲裁结果。在等待结果的两个多月里,我们的生活也成了问题,在成都打工的大姨来到这里陪我四处奔走。我们在爸爸去世后去找过项目部的负责人,结果他们叫了四个年轻人把妈妈扔出了工地……”廖-君说。

当日上午,记者找到了玉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监察大队的张主任,“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孙*风也在劳动仲裁书上签字了,今天(16日)下午,玉泉区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此事。”张主任称。随后,记者联系到项目部的负责人孙*风,孙*风称:“我在外地,法律怎么说我们项目部就会怎么做。”

7月17日,廖-君仍未拿到劳动仲裁结果。

7月18日,记者就此事向愿意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内*柯律师进行了车祸法律咨询,柯律师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廖*根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由于肇事者已经逃逸,那么,项目部就应该按照赔偿总额全部支付廖*根家属赔偿金,赔偿完毕后,项目部应继续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关于廖-君的事情,希望好心的律师能够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帮她一把。

痛心!安徽蒙城发生车祸,一家5口不幸身亡......

12月18日下午1时许,安徽省蒙城县金牛发生交通事故,多人受伤。记者从遇难者家属杜先生处了解到,车祸中有七人,包括她哥哥的家人、她的叔叔和唐某。最后,只有唐朝幸存了下来,其他的都死了。此前,据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报道,事故细节是在蒙城县月房镇金牛村036县道的金牛村,掉进旁边的沟里,造成7人受伤。伤者立即被送往蒙城医院。紧急救援中5人死亡,1人重伤,1名儿童尚有生命体征。医院正在抢救。杜女士介绍说,她后来了解到,一名巴士司机在车辆坠落后经过,注意到了情况并通知了附近的村民。村民们随后进行了营救。一些村民报警并通知了120辆救护车。
这一系列事故带来的不仅是巨大的身心伤害,而且是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有车险和意外险,可以抵消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会做出适当的赔偿。
一、被车撞有什么保险可以配
不是每个人都能忍受这样的悲剧。这次事故也向我们展示了保险的重要性。如果你被车撞了,你能得到什么样的保险?事实上,还有很多,例如强制保险,这是中国根据国家法律引入的第一个强制保险制度。车主一般都会配备。
交强险是对人和车的保障。第三方责任保险主要是保障人身安全。第三方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授权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被保险人依法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三方受伤或死亡或直接涉及第三方。在保险企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承担仲裁或法律诉讼费用,保险企业的赔偿额超过责任限额,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责任限额的30%。汽车保险主要是防止汽车丢失。人寿保险损失是指自然(非地震)或事故保险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合同赔偿的。他会照顾你的。如果你想宠爱一辆汽车,你应该买它。

二、保险保障的重要性
那么为什么要买保险,保险又能做什么?相信大家肯定都有社保,社保的功能是全面的,但是又比较基础,同时理赔也相对较少。若因疾病身故,社保不可能像商业保险那样赔付数十万给被保险人,只给予付抚恤金。
并且社保没有豁免保费的功能。免除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时,如果索赔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事故),它将不支付剩余的未付保险费,并且必须支付社会保险。养老也是一大问题。成熟国家的社会保障只解决了老年人支出的30%。社会保障的基本性质决定了被保险人只能为老年人提供食物,不能提供肉类。如果你想让老年人过上更好的生活,你需要其他储蓄和投资。
三、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购买保险不是消费和赚钱,而是减少事故和疾病损失并转移风险的最佳方式。一个人无论多有本事,事故和疾病也无法预测或控制。即使发生这种事故的可能性太小,也会陷入可怕的境地。因此在事业起步,身体健康的时候,利用保险来规避风险是明智的选择。如果你现在还在迷茫不知道如何选购合适的保险,可以去找专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去咨询。因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会全方位评估,根据你的问题及需求量身定制方案,百保君—拥有专业及强大的保顾团队,为你匹配到最适合你的专属顾问,上百度搜索“百保君”为你提供更专业的保顾。

2017年你最遗憾的一件事是什么?

2017年我最遗憾的事,是没有在朋友车祸去世前见他最后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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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讲,我一直都觉得死亡对我来说,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从来都没有想到过,一个昨天还在一起的活生生的人,转眼之间便阴阳相隔了。

?记得那天,他刚失恋,他女朋友是我很好的闺蜜,他们俩在一起也是当初我介绍的,因为信得过他的为人,我们从小学就在一个学校了。他们分开的时候,我也很难过,但我闺蜜已经决定了,我就没再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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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他约了几个朋友去喝酒,一直打电话让我过去,但我没去,因为临时要出差去外地,不好跟老板推脱,就跟他说,少喝一点,早点回家。

他自然是没听,最后喝的不省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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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他给我打了一个电话,电话里一直在咿咿呀呀的哭,说什么我那么爱她,她为什么要离开我之类的话,我不知道咋劝他,只是一直说让他早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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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掉电话之后我跟他家里人打了电话,他爸说去开车接他,我这才放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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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想到,在他爸爸赶到之前,他便自己开车走了,说要去找我闺蜜,亲口问问她为什么要分手,一群同行的人,也都喝的差不多了,有稍稍清醒点的,想拦他也没拦住。

?最后,没有系安全带,撞到路边的花坛上,人飞出来,失血过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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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家里人险些崩溃,我闺蜜也一直自责,差点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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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来来往往,来日一点都不方长。珍惜眼前人,共勉。

车祸,对方全责,关于赔偿我都可以要求什么

在对方全责的车祸赔偿中,受害者可以根据受损情况要求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提供人身伤害赔偿和财务毁损赔偿,车受损了就赔车,人受伤了就赔医疗费,此外还可以要求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食宿费。

第一,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因对受害者的财务或者人身造成伤害而应该承担的赔偿。主要分为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是修理或者复原财产支付的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期间的食宿费和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等。
第二,各项赔偿都有规定的,不能随口叫价,每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同,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消费水平制定,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车祸具体情况选择赔偿标准。首先要鉴定各种伤害,取得申请赔偿需要的资料。
生命可贵,开车需谨慎,谨遵交通规则,万一发生车祸,作为受害者,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寻求正当赔偿,当然也不能狮子大开口的讹诈责任方,最好请仲裁机构或者专业律师,梳理能要求的赔偿和赔偿标准,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对于能拿到的赔偿绝不放弃,这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肇事者的教育。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单位有一同事因公外出办事,路途中遇车祸死亡,该怎么办理工伤赔付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这个是属于工伤身亡!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但是首先得认定成工伤的性质的!

  (一)工伤
  1、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   2、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1、广义职业病: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苦都属于职业病。这种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2、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
  (三)工伤与公伤
  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伤与公伤不再存在区别。   3、两者实践中的差别已经消失,工伤认定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各省的相关实施办法。   注:工伤与公伤没有本质的区别,将其区别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编辑本段二、工伤责任承担的历史发展
  (一)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   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工伤赔偿(雇主无责任阶段)
  (二)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三)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编辑本段三、工伤类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本段四、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编辑本段五、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工伤漫画
  [1]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四)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七)举证责任:   1.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七)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规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八)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九)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编辑本段六、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四)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0年7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会议中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2]
  (六)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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