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
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要求大学生必须成为公司编制之内的一员,且须缴纳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例如演出,会计,提供劳务一方本身不备支配。而雇佣关系是指大学生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公司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故该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
教学实习与带薪实习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此,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试用期内也要交社保吗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3、现在有很多单位之所以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确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图逃避法定义务,也不可忽视现在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入职一两个月公司觉得不合适被辞退或主动离职的事例相当普遍。而签
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力
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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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纠纷与冲突时有发生,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成以上的实习生遭遇过权益受损,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位居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
一,遭受实习单位的侵权。首先,实习单位拒绝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协议的,也存在内容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说明。其次,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实习报酬普遍较低,而且工作时间较长,很少有加班费。有的实习单位甚至要求缴纳实习费用。再有,许多实习单位不考虑实习生缺乏安全生产经验,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措施,导致实习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二,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府部门对实习单位缺少管理容易造成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原因。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其次,多数大学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很难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未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在大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学校应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实习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并且说明实习期间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不能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侵害其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接收实习生的用人单位的监管,避免实习单位侵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及保障机制,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作系统的阐述,法律不健全成为导致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观原因。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所谓?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学生,同时与实习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实习生既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又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才能够有效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所以,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资格,但其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和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只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同时宪法第十九条表明劳动者有权接受教育,可见学生作为劳动者并不冲突。本文认为由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其享有的劳动权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确认,并且可以将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对其劳动权加以特别的保护。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以及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学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但是作为在校大学生,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学校应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关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应该根据是否由学校指派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来确定,如果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则二者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并且依协议对实习期间实习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学界存在很多观点:
1、附带劳动关系说。实习单位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同时学生通过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来获得实际经验和实际技能,又具有一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基础关系应该是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附带一定的劳动关系。
2、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双重说。对于在校大学生在正常教学之外进行实习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的情形,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性。
3、教育管理关系说。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4、劳动关系说。从劳动关系的特点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的特征,如双方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等。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构建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
一,国外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经验。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大多肯定了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 其次,对大学生实习的薪酬和工时给予法律保障。再次,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事故保险范畴。多数国家采用雇员的形式,把在校大学生涵盖到职业伤害范围中,法国规定,实习学生可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保险内容涵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二,广东省大学生实习立法评价。首先,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问题加以规范、保障的专门法律制度。其次,《条例》规定了实习的规范和管理制度。最后,《条例》对实习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学校的法律责任、实习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是,该条例也存在一些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仍然不够全面。第一,《条例》强调实习是与教学相关的活动,属于学习的延伸,同时具有劳动性这一特点,并未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特殊劳动者的身份做出明确规定。第二,实习大学生受到权益侵害后救济途径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措施。第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将符合劳动者实质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同时建立适用全国的统一专门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其次,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与实习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并由实习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再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和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等机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侵害进行协调处理。最后,强制签订实习协议。
第二,学校应完善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在就业形势日趋严重的现实下,实习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规范实习制度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实习制度,包括实习目标的制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训,实习过程中学校对实习生的监管以及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三,大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应该加强劳动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主动要求订立实习协议。此外还应该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伤害事故时运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 劳动关系
一、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教学的延伸,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生勤工俭学型实习,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实习生与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实践中, 确认劳动关系 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劳动者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实习生不是以提供劳动而获得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学生,实习是学习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用以谋生的手段。实习生在实习中虽然以劳动为手段,但实际上是以学习为目的,以学生身份劳动,从事的劳动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技能,不能视为就业。实习生虽然与实习单位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只是简单的管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主要是以学生的身份受学校的管理。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以劳动为手段,以获取生活来源为目的,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劳动。所以实习生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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