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诉讼主体范围如何界定的
2、诉讼主体范围界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实践中对被害人范围的理解不一,对于财物遭受损失的人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已为被害人支付了各种损失费用的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受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无据,不可以起诉,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处理刑事附带事民事诉讼的一大障碍,责任主体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主要涉及到挂靠、借用、租用、保险、车主、报废车辆赔偿问题、雇佣赔偿等方面,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责任主体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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