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员工逃逸单位是否需要负责
交通肇事员工逃逸单位是否需要负责
上海的郑某在翻越马路隔离栏时,被一辆小客车和一辆大货车先后撞击而死亡。因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郑某家属要求司机所属的物流公司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家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人民币8.6万多元。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29日傍晚,郑某在穿越马路时,为图方便翻越隔离栏,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小客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物流公司的大货车碰撞而当场死亡。客车司机高某见状驾车逃逸,货车司机黄某拔打“110”电话报警,随后也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过调查找到高某,并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高某与死者郑某负有同等责任,经调解高某赔偿郑某家属9万元。警方同时顺藤摸瓜找到了物流公司,扣留了肇事大货车,但大货车司机黄某却在警方正要找他谈话时突然不知去向。
警方调查的结果证实,事故发生时黄某受宅急送公司委派驾驶肇事大货车送货途经事发地点,出车回来后黄某涂掉了出车记录。警方还发现,肇事大货车的大梁和油箱在此前刚被人擦拭得干干净净,而其他部位却没有被擦过。由此,警方认定黄某和郑某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但是,物流公司对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认为根据车辆状况、出车记录、“110”报警记录等一些间接证据,不能得出肇事车辆就是黄某驾驶的大货车的结论。
郑某家属在无法与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宅急送公司赔偿13.2万多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多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肇事车辆是宅急送公司的大货车依据不足等,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驾驶大货车途经事发地点,并拨打报警电话,由此足以证明当时黄某确在现场;黄某回单位后即涂掉出车记录,他所驾驶的大货车大梁和油箱被擦净,以及警方扣押大货车后准备向黄某了解情况时他突然出走不知去向,物流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由此认定黄某所驾驶的车辆与郑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符合常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班肇事逃逸公司需要负责吗?
负责情况 1、工作中工人遇到 交通肇事逃逸 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 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肇事逃逸的处罚 1.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 交通事故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 刑法 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种 过失犯罪 ,为保持 犯罪构成 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 故意杀人罪 或者 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对于在上班途中如果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员工是致害的一方的话企业可以不用承担其员工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上班途中导致了交通事故并且逃逸的话,公司要付主要赔偿责任,但是其员工所犯的刑事责任还是由员工自己来进行承担。
上班肇事逃逸公司需要负责吗
如果劳动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肇事逃逸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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