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是怎么进行赔偿的

交通肇事 2023-03-13 20:08:16   点击量 : 3863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我是2008年12月19日晚上7点多:骑的摩托车后边坐的我老婆。在社科村附近和逆向停在路边的一辆车右后马槽相挂后,摩托车摔到和对面的一辆正常行驶车又撞。出事故后停车的车主在别人不让走的情况下驾车逃逸。我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出院,而我老婆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我在医院住院期间交警对去医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我主要责任。后交警对,对民事协调处理,经三方同意处理18万。可现在逃逸的车主以没钱为借口不来处理。怎么办?

"我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出院,而我老婆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肇事者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就本案中,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你也说了,肇事者说没钱,那我们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果很严重的,不怕他不给钱

如果对方不赔钱的话,记住,就不要相信公安交通机关的调节了,那是没用的,直接起诉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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