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如何构成的
交通肇事逃逸,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从而延误救治的时间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抢救伤员是他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交通肇事者违背了抢救伤员这一最基本的义务,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比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大,这也是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加重处罚情节的一个主要原因。
对于交通肇事后及时救助被害人,而仅仅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归案,这种行为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顾而逃逸的行为有着天壤之别,也与法律规定加重处罚的本意不相符合,此外,如果将肇事后及时救助被害人后因其他原因在逃认定为逃逸行为,也不利于鼓励肇事者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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