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怎么判刑
2004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董*央无证驾驶无牌照五菱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时南公路宝丰县春风洗煤厂南约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村村民崔*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法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央驾车逃逸。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央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法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央亲属在案件起诉阶段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目、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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