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
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时间和费用
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涉外婚姻领证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手续有哪些
涉外结婚补领结婚证的程序具体有初审、受理、审查、发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 办结婚登记 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涉外结婚登记需要的程序
涉外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涉外婚姻因为当前国内外交流加强而越来越多,那么需要哪些条件呢?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呢?我就为您整理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解疑答惑,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序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我已经整理出来了,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浏览,谢谢。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规定
涉外婚姻和普通婚姻登记有所不同,那么北京市民政局对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365我就整理了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涉外婚姻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1-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一号)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128号)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收婚姻证书费9元。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与初审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五条)
2.婚姻状况证明(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
3.婚前医学健康检查证明(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
4.有效身份证件(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
5.照片(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五条)
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3.双方完全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4.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5.不具有下列禁止结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中国公民非下列人员(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条):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它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5个工作日
涉外婚姻办理机构
涉外婚姻应该在哪些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就为大家整理出了我国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地的涉外婚姻办理机构,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涉外婚姻办理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华侨在我国境外登记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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