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离婚判决中国承认吗
加拿大离婚判决中国承认吗
加拿大离婚判决中国承认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国外离婚判决书认定的要求如下: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加拿大法院离婚判决书认证流程如下:
1、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2、由加拿大公证人进行公证
3、将公证人公证好的文件送加拿大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
4、加拿大外交部认证后送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认证
加拿大法院离婚判决书认证需要的时长约15个工作日左右包括:
1、申请译文时间
2、公证人公证时间
3、加拿大外交部认证时间
4、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认证时间
诉讼离婚的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涉外离婚判决书如何送达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在中国具有效力吗”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加拿大离婚判决书要想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决书效力的裁定。读者
国外离婚财产分割国内承认吗?
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起来,中国的国际地位提高后,中国公民很多都出国留学吸取知识或者去工作,还有中国公民移民去国外的等等也就是说我们中国公民与国外的结合逐渐频繁,中国人与外国人 结婚 的很多,那么 离婚 后,国外 离婚财产分割 国内承认吗? 一、国外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 ,国内承认吗? 我国于1991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在形式方面,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一般来说,国外的法律文书都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 夫妻财产 分割、生活费负担、 子女抚养 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因此,如需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解决的,还应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国内都承认吗? 虽然我国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制定了承认程序,但并不代表所有判决都会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某些情形下,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的,主要有:(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 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 传唤 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中国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吗? 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国外的财产能否处理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不一。一般来说,考虑到管辖权、国外准据法适用,以及后续执行等问题,大部分法院对夫妻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一般不作处理。尤其是一些不动产,对于该财产是否存在,财产性质如何,国内法院都很难予以查明,因此,实践中均以不处理为原则。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 财产分割 ,可以另行签订协议后在法院备案。国外离婚财产分割国内承认吗? 当然,对于一些价值较为清晰、执行难度又较小的财产,有些法院也会一并处理。例如本案中的银行存款、 养老金 和车辆出售款,本身为现金或已转化为现金的,只要有充分 证据 予以证明,法院也是可以予以处理的。在该类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尤为注意案件的取证工作,尽可能使财产问题与婚姻案件一并解决,不仅能尽早摆脱诉累重拾新生活,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国外与国内的法律相差之处挺多的,而夫妻双方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的话,外国和中国都具有案件的管辖权,所以就很难平衡彼此的判决,一般的做法是不处理,以双方协商解决最好,协商不成再开始处理。
国外办理离婚手续国内是否承认?
在国外离婚,如果不告诉国内相关部门的话,即不去国内户籍部门办理变更,那么国内还是会认为你是已婚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要再婚,那么之前和你结婚的另一方就可以拿着之前你们的结婚证(无论国内国外结婚证)去告你重婚,因此,在国外离婚,需要到国内户籍部门办理婚姻状态变更手续,这时就需要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公证认证。 国外离婚公证认证流程: 首先由国外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国外当地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最后拿到中国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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