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制度
夫妻分居制度
二、分居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分居(Separation),亦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度,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分居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宗教法,西方国家认可的分居大致有三种:一为裁判分居,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并经法院判令分居,原因一般与离婚相同,亦许可诸如因人人格、经济上的事由,或因共同生活而受严重危害等不能与配偶同居的正当理由。二为协议分居,是指夫妻可以契约方式约定分居,约定免除同居义务及分居时的有关权利义务。三为事实上的分居,指当事人既有客观的分居状态,又有主观上的分居愿望,但多数立法例不承认事实上的分居。
外国法律对分居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暂时免除夫妻之间法律上的同居义务,在此期间双方个别居住,即使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也无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不存在夫妻性生活;
(二)终止夫妻之间原有的家事代理权,但若第三人不知情,该夫妻仍就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三)分居时的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以杜绝对外交易的困扰,保护善意第三人;
(四)法律上的夫妻扶养义务不能免除;
(五)关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和抚养准用离婚后的亲权及抚养的相关规定。
三、设立夫妻分居制度之意义
夫妻分居制度的设立,可实现的法律功能有:
1.易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给审判提供客观标准,避免当事人多次重复诉讼,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2.分居宣告明确了分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了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
3.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提供正当途径的解脱,婚内强奸的法律困惑将不存在。
4.对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5.分居制度的设立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终结了分居的夫妻双方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使当事人从重复诉讼的怪圈中挣脱出来。
四、夫妻分居制度之立法构想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提高离婚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保护婚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架构夫妻分居制度实有必要。具体设想为:
1.编排在婚姻法第四章,章名定为:离婚与分居。
2.必须由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宣告分居涉及子女抚养、财产权益等多方面权利,且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最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裁判,并赋予国家强制执行力。
3.宣告夫妻分居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独任审判、30日内审结。
4.明示分居的理由。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夫妻分居案件,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查明双方客观上已处于分居状态,或双方主观上都具有分居的愿望,并准备实施,应准予分居。
(1)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往来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规劝不改的;
(4)感情不和的;
(5)同居会危及一方或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情形。
5.分居的法律效力及于以下五个方面:
(1)中止夫妻同居义务,中止日常家务的相互代理权,停止夫妻生活。如当事人仅以违反忠实义务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分居期间子女交付一方行使监护权、抚育费的给付、探视权的行使比照离婚以后的相关规定。
(3)为避免争端,免除夫妻间相互扶养之义务。为填补扶养请求权的丧失,因分居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经济帮助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一次性的。
(4)明确夫妻分别财产制,体现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分居后双方当事人以各自的名义独立为经济行为,相应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以保障善意第三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5)分居宣告的判决书送达后夫妻仍继续同居,或者在分居90日内自愿恢复同居生活,则分居时间中断,重新计算;分居满2年构成离婚的原因。
如何办理分居
我国法律中没有分居,不用向哪个部门申请。
我国《婚姻法》没有分居制度的直接规定,但是在“离婚”章节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实也承认了“婚姻法将分居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预备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殊阶段”。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从立法上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分居,而又未对彼此的财产进行约定的话,则分居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www.bjjc.gov.cn/bjoweb/minfo/view.jsp?DMKID=195&ZLMBH=1&XXBH=8160"target="_blank"title="北京检察网-浅议夫妻分居财产分别制的建立">北京检察网-浅议夫妻分居财产分别制的建立
分居如何界定
导语:分居如何界定?夫妻因为感情不合分居了很长时间,如果有一方提出离婚,分居时间必然会成为感情破裂的证据。那法律对分居是如何界定的呢?证明分居又需要哪些证据呢?马上就来告诉你!
分居如何界定 很多人都知道《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分居逾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常常有些当事人依此提出离婚时,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从通常的角度来理解,分居就是两个人不在一起住,各自过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过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为严格,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单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那么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是分居吗?因为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市民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谁也不搭理谁,各管各儿的事,睡觉时,也是各回各的房间睡,不过性生活。对于这种情况,开庭时,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法院也很难认定为同居。
那么,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呢?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他处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当然,如果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份分居协议,更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所以分居的界定可以暂且认定为: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
分居离婚的怎么办理 1、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即可,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2、房产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孩子一般交由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如其未满两周岁,一般交由母亲抚养。
分居如何证明 夫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法院就不会采纳该主张。在分居离婚案件中,怎么证明分居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夫妻只有提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分居,法院才会承认有分居事实。如果夫妻只是声称已经分居,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法院就不会认定分居事实的存在。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分居: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4、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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