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

婚姻常识 2023-02-02 22:00:18   点击量 : 11990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

夫妻一方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处理

——舒某与李某敏离婚案

关键词:抚养费感情破裂抚育义务

【案由】离婚纠纷

【审判法院】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1999)振民一初字第22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9年9月6日

【原告】舒某

【被告】李某敏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的,准予离婚,另一方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及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后原告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高位截肢,右腿伤残,属二级伤残。车祸第9日,被告借故去了上海,已达3年时间。分居3年期间,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独立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争议要点:

原、被告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被告是否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及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裁判理由: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被告一去不回,未尽到丈夫的义务关心、体贴原告,为原告排忧解难,更未尽到父亲的义务,对未满周岁的孩子未予照顾和抚养,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因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一直未尽抚育义务,故女孩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应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独立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故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夫妻一方患病离婚需要赔偿哪些损失

夫妻一方患病致残离婚时分配财产的方式: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其个人享有的财产由其自身承担,不需要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

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

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司法实践中摸索和把握尺度。总之从立法原则看,对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谨慎处理。

扩展资料:

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注意一些程序性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

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其次,涉及到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因为诉讼代理人无法表示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以调解方式准予离婚,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好,但不能调解和好的,必须以判决方式决定是否离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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