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也各有原则

婚姻常识 2023-02-01 21:04:54   点击量 : 14611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也各有原则

甲男喜欢写作,经常发表作品并获得报酬。甲男在

业余时间创作,喜欢独处和安静的环境。2008年10月,

甲男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双方

很快就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虽共同

生活,但缺少沟通,所以感情一直淡漠。

为了继续创作文学作品,甲男经常在外居住,乙女

很生气,双方的矛盾日益加剧。最后,甲男搬出共同居

住的房屋,在外另租住了一间房屋。为此,夫妻关系变

得紧张起来,并且一见面就争吵不断。除了一起吃饭外,

甲男的全部时间都用来进行文学创作,他的中篇小说也

终于发表了。2009年10月甲男获得1万元的稿费,接下

来他又发表了两部小说,分别获得0.8万元和1.6万元的

稿费。乙女无法忍受分居的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甲

男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叩男的3.4万元稿费的归属问

题发生争执。乙女认为甲男的3.4万元稿费也应分得一

半;但甲男认为,稿费是自己创作所得,乙女为此没有

做任何贡献,不能分割给乙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没有经

过恋爱就草草结婚,婚后又无子女,没有很好的感情基

础,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甲男创作取得的3.4万元稿酬,

虽然发生在分居期间,但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知识产权收益,既然双方在婚后未对财产进行约定,

稿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稿费3.4万元

由二人均等分割,原告1.7万元,被告1.7万元。

【评析】

我国婚姻采用登记制度,不但缔结婚姻关系以到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日常生

活中,虽然有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

的,仍存在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

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

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赴

理,因此,本案中,即使在分居期间,甲男所得稿酬,仍应该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每人各得50%。

(1)证明夫妻两人已经分居,实践中一般采用邻居证言、亲友

证言等,但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异议。

(2)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在夫

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生活的债务要共同承担。需要注意

的是,分居期间的债务要区分发生债务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债务后

取得的财产的用途是什么。夫妻分居,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

实,也就不应该产生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分

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可以看成个人债务。

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1、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2、坚持男女平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3、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4、给予补偿的原则。5、给予经济帮助的原则。6、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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