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婚姻常识 2023-02-17 21:40:24   点击量 : 10466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一、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

女青年王某与鞠某同居三年,后因鞠某与女同事杨某相爱,王某向鞠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赔偿其“青春损失费”。鞠某答应支付王某20000元,却一直未兑现。对此王某非常气愤,便找到表姐崔某帮助“出气”。2013年1月14日晚,王某与崔某、翟某等人以租车为名将鞠某及其妻杨某骗至一饭店内,采用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两人扣留、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要求鞠某支付其青春损失费3万元,然后于次日凌晨将两人带至王某家,逼鞠某写下数额为3万元的“欠条”,并扣留其桑塔纳轿车,还将杨某作为“人质”继续扣留。鞠某趁回家“取钱”之机,向警方报案。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有意见认为,王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胁迫的手段,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文认为,王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诱骗及暴力手段挟持、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与要挟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与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强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该罪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对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绑架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也应以绑架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本罪。

认为王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忽略了王某等人将鞠某和杨某非法扣押的事实。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敲诈勒索罪并不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王某等人开始限制了鞠某和杨某的人身自由,并且非法扣留其桑塔纳轿车,后又强迫鞠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这些情节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本案中王某等人将鞠某的妻子扣留作为人质是绑架罪的明显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王某等人和鞠某也没有债务关系,不属于采用拘禁手段讨债这种情形,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定为非法拘禁罪。从本案来看,王某等人在行动前,就有了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的想法,而且青春损失费并不是鞠某所欠的债务,说明王某等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王某伙同崔某、翟某等人实施了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鞠某和杨某非法扣留,逼鞠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为达到让鞠某交出3万元的目的,仍将鞠某之妻杨某扣留,这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解答,综上所述,扣押他人要求别人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读者如果需要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生活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青春损失费”绑架前男友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处罚。
客观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
首先,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在绑架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再次,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后者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此外两者在责任主体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异。
我国法律对“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明文规定,一有观点认为,恋人之间以给付“青春损失费”作为分手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要同居双方在达成“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行为人为索取高利率、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理由是情感之债介于合法之债与非法之债中间,既然索要非法之债都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动机,那么索要情感之债亦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动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前文案例中,对黄某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人构成了什么罪?

非法拘禁他人罪

说明

(1)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自当月19日起施行),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3)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4)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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