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育矛盾要求离婚该不该支持

婚姻常识 2023-02-07 16:21:28   点击量 : 1675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夫妻因生育矛盾要求离婚该不该支持

案例:妻子坚决做“丁克”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案情回放:成先生是家里的独生子,因小时候曾经出过车祸,脚留下了残疾。由于残疾程度不高,并没有影响成先生的生活和工作。2007年,成先生与曹女士结婚。由于是家里的独生子,婚后成先生的父母就催促他们生孩子。于是,成先生跟曹女士商量想尽快要个孩子。成先生的要求遭到曹女士的拒绝,她说希望等工作稳定、条件好一些再要孩子。随后几年里,目睹自己身边的同事、同学有了孩子以后过着辛苦而单调的生活,曹女士越来越羡慕那些“丁克”家庭,便暗自决定不再生育子女。因此,每次成先生提起此事,曹女士都以各种拖辞拒绝。

2011年10月,曹女士意外怀孕了,兴奋、激动的成先生每天忙前忙后地料理家务。然而,曹女士却未与成先生商量,于同年11月20日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成先生知道后提出了严重的抗议。两人为此争执多日,却依然无果。无奈之下,心灰意冷的成先生便选择与妻子分居了。

在分居的日子里,成先生虽然很思念妻子,但是一想到妻子残酷无情地打掉了他们的孩子,他便由爱生恨。当成先生再次劝解妻子考虑生孩子之事无效后,他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曹女士拒绝离婚,并声称女人不是生孩子的机器,还指责成先生思想太陈旧。

2012年3月,成先生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院,认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曹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要求法院判决与曹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成先生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准许二人离婚。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曹先生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成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同时法律还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请求损害赔偿的,不能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成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法官就成先生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成先生称只要妻子同意为其生育子女就可以不离婚,可是曹女士不同意生孩子,称自己理想的家庭状态就是丁克家庭,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婚姻关系是靠夫妻双方的感情来维系的,成先生与曹女士因为生育子女的问题产生了家庭矛盾,且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法院最终判决准许成先生与曹女士离婚

实用法律知识解读:

类似案情判决结果不同,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离婚标准”认定中“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上,除符合法律列举的相关情况外,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类似的事情,具体案情严重程度未必一样。同样程度的事儿,不同社会经历的法官的认知未必相同。从披露的案情业看,前一个案件在一方坚决要,另一方坚决不要,且双方已分居数月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仍判决不准离婚,显得有些不妥。主张离婚的一方6个月后估计还会再起诉。

附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妻子明确表示不愿生育,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既保障了男性的生育权,但是妇女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离婚请求则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婚五年了老婆不能生育,该不该选择离婚?

即便结婚五年了,一个男人也不应该因为老婆不能生育就选择和老婆离婚。因为生育只是婚姻的一部分,但并非婚姻的全部,身为一个生活在现代文明时代的成年人应该明白,结婚不仅仅是因为传宗接代,也是为了和相爱的人相守一生。如果因为老婆不能生育就选择离婚,不管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还是站到道德的角度,都是得不到支持的,既不合情也合理更不合法。

当然,对于大部分的婚姻来说,生育孩子似乎是一个必然的事情,毕竟生育后代也是人类演戏的自然结果。可是,我们只能说,婚姻是生育后代合法的一个途径,却不是生育后代的必然。无可否认,在古代封建社会,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根本没有所谓的爱情和相守相伴这个的说辞,因为大部分人的婚姻都是又父母做主的,所以和爱情根本扯不到关系。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经历了文明的洗礼,我们已经对婚姻产生了不同的定义,那就是婚姻不仅仅是为传宗接代的而存在的,它是相爱的男女可以合法相守的形式。因此,是否生育不能成为决定一段婚姻是否继续存在的理由。

倘若一个男人因为老婆不能生育,就选择和老婆结婚,那只能证明这个男人只是把老婆当成是生育工具,而不是爱人。当然,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大部分结婚后都会希望能生育自己的孩子,所以,面对老婆不能生育,男人会产生痛苦和遗憾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因为这份痛苦和遗憾就选择和老婆离婚,那么只能说这个男人没有担当,并且太过自私。所以,一个有担当的男人,是不应该因为老婆不能生育,就选择离婚的,而是应该以正确的心态面对这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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