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能否因本次疫情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方能否因本次疫情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因本次疫情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且具有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客观性,故本次疫情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才符合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疫情发生后不能以疫情的发生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需要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是否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综合因素
发包方能否因本次疫情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方不能因本次疫情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因本次疫情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且具有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客观性,故本次疫情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当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在以下情况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索偿: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实践中时常表现为发包方存在一定过错,承包方擅自停工并拒绝复工的,发包方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由于发包人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方的签约意志,还极有可能导致发包方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同时,发包人也可通过解除权来直接维护自身利益。当出现上述情况,发包人单方请求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负责保修,最终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付相应的工程款。同时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就是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倘若发包人确有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必要,建议不要轻易参照上述情形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合同不是说解除就解除的,这样很容易吃亏。最好委托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履行一定书面手续后,根据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经慎重考虑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的,这样既能避免法律风险,又有利于事后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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