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一、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1、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有: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是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1)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2)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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