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一、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1、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在于: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也因此消灭,不再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
(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合同内容:
(1)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2)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3、溯及力:
(1)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2)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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